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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未能遏制投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8日 09:17  京华时报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李允峰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于近日结束征求意见,从11月1日起,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包括“摇号制度”、“扩大询价对象范围”等具体举措届时也将一并实行。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主要针对新股发行价格过高以及由此带来的过度投机现象。尽管IPO新政合理设定了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及摇号制度等,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削弱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的问题,但不能消除新股上市之后的过度投机问题。当新股发行的原始股作为一种资源,尤其是一种需要摇号才能获得的资源时,机构往往是先确保拿到筹码再说,一旦报价低了,连入围摇号的资格都丧失了,所以指望机构报出理性的价格实在有点勉为其难。 

  解决新股泡沫、新股上市遭遇爆炒、新股认购倍数过高、新股发行带来的增量限售股等问题是新股发行改革的初衷,笔者以为,只有从源头上改革当前新股发行的承销方式,出台新的限制炒新措施,才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 

  在当前发行体制下,承销商不承担任何新股发行的风险,这是造成新股发行泡沫过大的真正根源。目前,承销商依靠稳定的佣金来盈利,发行价格越高,其获得的佣金收入就越高,根本不用担心新股发不出去。新股发行动辄就是几百倍的认购倍数,这无疑让承销商成为新股发行过程中最大的投机者。要改变这种局面,不妨学习国外的全额承销,由承销商全部买下新股发行的股份,其价格由承销商和上市公司商定并对社会公布,之后再由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如果新股发行价格过高,承销商可能卖不出去股份,则发行失败。如果在全额承销过程中依然出现认购倍数过多的现象,则承销商可以购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进行出售,顺便解决了新股资源短缺的现象,以及未来限售股给市场带来过多压力的问题。     针对新股上市后被爆炒的现象,管理层不妨出台新的限制措施,比如新股上市之后不再享受首日无上涨幅度限制的特权,一律规定实行最高涨跌幅为10%,缩小一二级市场间的套利空间,遏制一级市场的过度投机,从而鼓励长期投资行为。    □李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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