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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询价制度 强化机构责任意识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波

  自去年6月A股IPO重启以来,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一个客观事实是,新股发行市盈率居高不下,新股发行过程中询价机构责任意识淡薄、询价不够专业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在当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询价制度,提高询价机构责任意识和专业精神。

  据Wind统计,自去年6月A股IPO重启以来,新股首发平均市盈率基本呈现逐月上升的态势,从去年6月的32.9倍一路攀升到12月的65.45倍,到今年1月份,新股首发平均市盈率约为68倍。在市盈率攀高的同时,新股发行超额认购倍数过大的问题也凸显出来。自本轮IPO重启至去年年底,中小板确定的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部分超额认购倍数平均达198倍,上海主板市场平均认购倍数达80倍。

  价格偏高直接引发超募现象频发,从而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在此过程中,询价机构责无旁贷,应该反思。目前来看,询价机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专业能力不足,报价不够审慎;同时,责任意识淡薄,存在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这些不当行为直接导致新股询价流于形式而不具备真正的价格发现功能。

  显然,询价机构的不当行为源于询价制度存在某种缺陷。众所周知,新股发行制度中之所以设定询价环节,是因为考虑到询价机构——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强的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有力的约束,从而形成市场参与各方都满意的价格。

  但从目前的询价制度来看,要求询价机构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有力约束尚有难处。按照新股发行机制,新股发行价格是通过两次询价来确定的。初步询价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而由于参加初步询价的大多是在业内有号召力的大型机构,因此初步询价之后定下的价格区间,很难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被打破,这就使得初询的定价有诱导嫌疑。

  询价制度的问题还在于,在询价的过程中只是报价,没有真实成交,新股的询价环节与最终申购环节某种程度上割裂,没有很有效的措施来约束询价机构的报价,所以导致了部分询价机构报价很随意,甚至于为了自身利益有计划有蓄谋地报价。如此一来,根据公司的基本面、根据股票的内在价值确定发行价就成了一句空话。

  不难看出,新股申购和询价环节的割裂、询价机构责任机制的缺乏是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对此,下一阶段的询价制度改革必须强调询价机构的责任意识,使其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审慎参与询价。具体来说,询价机构要自律、诚信、尽责,要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研究能力、定价能力与公信力,在报价过程中要尽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使其在对自身负责的同时对中小投资者和市场的长远发展担负责任。

  具体政策上,针对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询价之间可能存在的问题,建议逐步取消初步询价,将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询价合二为一,进行一次性投标询价,防止暗箱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对控制新股发行的市盈率起到制衡作用。针对中小企业对IPO灵活机制有更高要求的特点,建议考虑在询价制度之外,为创业板、中小板发行人提供定价发行等其他IPO机制的自由选择空间。

  其次,建立询价责任制。针对目前市场出现的部分询价机构随意报价行为,应建立对询价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估机制,强化对询价对象信用的约束。

  第三,优化主承销商和询价机构之间的博弈机制。如新股上市后涨幅过大,可在一定程度上追究主承销商的责任。同时,主承销商应转变观念,强化自主权,优化询价对象结构,即承销商可以选择“价优者得”而非“价高者得”,减少询价对象中只是为了中签而报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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