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股发行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下,新股发行市盈却仍远高于二级市场平均市盈,按常理,一级市场打新族以如此超高市盈买入新股,在二级市场根本不可能有获利空间;但事实上打新族仍可在二级市场以更高价格出手,新股上市后的市盈高得出奇,新股不败继续上演。
如果新股上市后的超高价格反映的是整个二级市场真实供求关系,那么二级市场其它相对低市盈的老股价格就属于明显低估,新股在二级市场高价面世理应带动其它老股价格随之走高;但现实中却不存在这样的相关关系,甚至还存在反向变动关系,即市场为维持新股虚高价位,往往是以弃旧迎新为代价。由此可反证,新股上市后的超高价格并非整个二级市场真实供求关系的反映,二级市场处于供求关系局部扭曲状态。
新股在上市前一般不为市场所了解,且头上又被承销商赋予各种光环,在二级市场面世后经常受追捧,由此更易扭曲其供求关系,如此形成的二级市场价格自然也是扭曲的价格,这个价格再反馈到一级市场,就是机构敢于放手在新股估值的高限去申购,从而形成新股发行人高价圈钱、打新族照样收获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暴利、二级市场独自承受新股泡沫破裂风险的反常现象。
市场形成逢新必炒惯例,其根源则是市场操纵屡禁不止。基于新股上市后仍将有主力操纵暴炒的预期,炒新族就愿意冒更高的估值风险买入新股,以期将来获得新股暴炒收益的风险补偿,这样的预期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在市场延续。而新股之所以经常被暴炒操纵,关键是二级市场本就有成例可循,整个二级市场本就早已嵌入“操纵”基因,其主要表现是:“股不在好,有庄就灵”,整个二级市场各个股票处于冷热不均状态。股价表现全靠庄家实力说话,即使公司业绩一般,只要庄家实力强悍,同样可将股票打上天;驻扎于各个股票中的主力要么各自为战,要么板块联动,形成市场此起彼伏的热点轮动走势。没庄的股票就如同没娘的孩子,比如高速公路板块即使业绩尚可,但今年表现极差,前期涨幅本就不多,近期大势一跌同样跟跌,几乎跌回到去年低位(个别有强庄驻扎的高速公路股另当别论)。
为抑制新股暴炒,深交所实行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等严打措施,这开始触及到问题的本质,有利于纠正或杜绝投机者扭曲市场局部供求关系、扭转市场“逢新必炒”预期。但仅此还不够,新股不允许暴炒和操纵,老股同样不应允许暴炒和操纵,否则市场就显失公平,且只要整个市场的“操纵”病毒基因不除,也随时会给新股染上,毕竟新股更易炮制炒作题材、主力收集炒作筹码相对更加迅速和便捷。
要打击市场“操纵”,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证券法》没有对“操纵”作出定义,只在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这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虽对操纵市场行为细化了相关认定标准,包括对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但并不能覆盖所有操纵行为。
比如当前市场出现的板块联动效应,是否属于操纵行为就值得探究。单支个股市盈率奇高、市净率达十倍以上时,人们有理由怀疑其中是否存在操纵行为,但如果整个板块普遍出现这种情况,如前期持续暴涨的有色金属板块,是否整个板块都存在操纵行为,人们似乎就拿不准了。
对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香港经验,香港《证券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包括:制造虚假交易、制造虚假市场、不涉及实益拥有权转变的证券交易或对冲性交易、流传或散播资料、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证券价格的限制,等。在《证券条例》第135(2)中的(a)条对“制造虚假市场”的一个定义颇具借鉴意义:“由若干人士彼此勾结,进行集卖和购买,旨在使证券确保某市场价格,但该市价无论就发行该证券的法人资产抑或其利润(包括预期利润)而言,均为不合理者”。如果我们能借用这个规定,只要监管部门有证据确定某支股票市价与该公司的资产抑或其利润(包括预期利润)相比严重不合理、市场处于虚假状态,就可对其是否涉嫌操纵进行立案查处,这将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总之,只有投资者对主板市场、中小板甚至包括未来拟推出的创业板都绝了“操纵”念想,才能以投资价值的尺度来衡量公司股票价值,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主要依据,市场也才不会对新股或创业板股票高看一眼,新股或创业板股票才能与主板其他老股一样,在市场体现其真实供求关系,主板市场也就不会因恐惧新股上市或推出创业板而暴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