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应彻查栋梁新材 公司需延后上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10:28 大众证券

  栋梁新材成通海高科第二? 中小投资者致电本报要求——

    证监会应彻查栋梁新材 公司延后上市

  “我刚投入了10万元申购栋梁新材,没想到它竟然涉嫌上市造假!管理层应该立即停止它的IPO,查清问题!”昨天,沈阳投资者王启标给本报打来电话,表达自己的惊愕与不满。

  王先生只是许多上周五刚刚申购、关注栋梁新材的投资者之一。自从上周六独家披露栋梁新材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瑕疵,原发起人股东称其上市涉嫌造假之后,《大众证券报》编辑部电话不断。多位中小投资者希望管理层尽快介入彻底调查,对栋梁新材延后挂牌,尽快还市场一个真相。

  有投资者电话中说,“不知道问题这么多、这么严重,连股权结构、资产评估都乱七八糟的企业是怎么‘骗’过证监会发审委的?更加令人气愤的是,《大众证券报》上周六就报道了这事,但已经过去四五天了,也没有见到公司方面作出什么解释。这种企图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的‘低调’做法是不可能蒙混过关的,公司必须得给大家一个说法!”

  有的投资者表示,“发起人签字被伪造,连续4年无缘参加股东大会,玩弄职工权益……像这样的公司,又怎么能重视小股东的权益呢?它的公司治理结构又怎么能够达到管理层的最低要求呢?”他建议交易所对栋梁新材应采取延后挂牌的紧急措施,维护市场公正。

  联讯证券北京一营业部客户经理也致电本报表示,他的客户申购栋梁新材的资金很大,现在也很担心因为可能的无限期不上市而蒙受重大损失。

  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对《大众证券报》表示,“如果栋梁新材存在股票发行上市欺诈,那么上市公司、发起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都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的承担,首先有可能是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理,情节严重的,甚至将承担刑事责任。”

  宋一欣表示,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发行欺诈的案例并不多见。前几年有一起通海高科案,发行后最终没有挂牌上市,而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今天栋梁新材的情况与之有些类似。当然,能够认定发行欺诈的,只能是中国证监会。他说,如果由于发行欺诈使栋梁新材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只要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相关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维权律师,他愿意提供法律服务。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向《大众证券》表示,栋梁新材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明显瑕疵,上市材料确有矛盾和造假嫌疑,具体情况只有等到证监会调查结束后,才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在事情真相没有搞清楚之前,交易所方面理应对其延后挂牌。

  本报记者 冷目

  著名律师宋一欣:

  栋梁新材原始股骗购协议无效

  “那份原始股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昨天,当《大众证券报》记者致电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时,电话那端的回答肯定而又果断。“如果那位原始股东所述属实,那么,与股权购买人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就有可能是无效协议。当然,对于这个无效协议的最后认定,必须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

  宋一欣解释说,作为拟上市企业,栋梁新材的上市时间表已经很明确,此时再进行私下转让,已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此前,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发起人股东致电本报,透露在公司批准上市的前4天,一位陌生人骗买其在该公司的巨额股份,而他自己当时并不了解确切的股份拥有数(266万股),更不知晓公司即将上市。

    本报记者 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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