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12日13:2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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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今日,格林柯尔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在其微信公共账号发布声明称,中国证监会对法院判决的信息公开申请存在异议,今日上诉。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北京一中院(2016)京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的行政上诉状中提出了3条上诉理由,其中第3条上诉理由说:“主席办公会议不是我会稽查立案的必经前置程序”,而且还说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案调查,仅仅是证监会某负责人批准决定的,并没有经过主席办公会这一法定程序。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士余,住所地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

  被上诉人:顾雏军 ,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圣馨大地家园E座2206号。

  上诉人因顾雏军不服我会作出的证监信息公开(2015)81号《监管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第81 号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北京市给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 )京01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 )京01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顾雏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 属于上诉人内部管理信息,不应予以公开。

  1.《调查规则》的适用主体具有内部性。《调查规则》是证监会规范会机关相失业务部门及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部管理分工、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是对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要求,目的在于通过适当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工作程序,合理安排系统不同部门单位和不同层级工作人员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要求,从而更好地提高工作质量效率。《调查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内部决策程序、层级审批、监督制约等规范要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应予以公开。

  2.《调查规则》与规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根本性质不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的应予公开的信息。  

  3.国务院裁决引用《调查规则》目的是为了回应被上诉人有关我会立案程序违反内部规定的质疑,说明我会立案符合规定程序,并不因此而改变《调查规则》作为内部管理文件的法律性质,依法不应予以公开。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作出的第81号告知书依据充分、结论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士余,住所地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

  被上诉人:顾雏军 ,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圣馨大地家园E座2206号。

  上诉人因顾雏军不服我会作出的证监信息公开(2015)82号《监管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第82 号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北京市给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 )京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 2016 ) 京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顾雏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属于上诉人内部管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办公会并非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内部集体决策机制。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讨论内容、决策意见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过程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立法目的以及行政管理的一般更求,此类政府信息不应向社会公开。

  2.证券市场是对于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的公众市场,包括主席办公会是否召开,会谈议题是什么等信息,都可能对市场及其参与者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依个别当本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违背证券法规定的公平披露原则,必然造成个别中情人与其他广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主席办公会议不是我会稽查立案的必经前置程序。2005年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立案调查,是经上诉人的负责人批准决定的,相关事实已经国复[2007]17号,18号裁决书查明认定,并业已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无视这一其已知晓的基本事实,申请公开其自认为存在的主席办公会议信息,上诉人依法告知其此类信息的保密属性,是完全正当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作出的第82 号告知书依据充分、结论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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