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蓝鲸新财富
文 苏宏波
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增值税将正式征收。
这意味着从2018年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实施,关乎银行、信托、保险、公募及其子公司、券商及其子公司、期货及其子公司、私募等资管领域的各行各业,影响可谓之大。
作为资管行业中最规范、阳光的行业,在“营改增”新规之下,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价差收入免收增值税,而券商、私募等非公募资管机构没有这一优惠,银行、保险自营盘等增值税率相对更高,公募基金避税优势进一步凸显。
资管增值税相关政策发展大致分为以下4个阶段
阶段一: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6号文作为总纲,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6%,并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阶段二: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40号文规范了资管行业增值税的缴纳:保本型产品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则不缴纳;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纳税主体是资管产品管理人;追缴增值税,追溯至2016年5月1日。
阶段三: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56号文提出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将施行时间从2017年7月1日推迟至2018年1月1日。
阶段四: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5条对运营资管产品中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计算方式做出了调整。90号文也是对此前一系列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
资管增值税重点内容
【增值税纳税主体】财税【2016】140号文说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此规定直接限定了增值税的缴纳主体是资管产品管理人。
【应税行为】
(1)从资管产品管理人角度出发,资管产品有3种应税行为:管理费、贷款服务、投资。即因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并取得的收益,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从投资者角度出发,投资于资管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需看产品是否保本。若属于保本型产品,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属于非保本型产品,持有至到期投资者免交增值税,未持有到期也需要对买卖差价缴纳增值税。
【税率】对于资管机构,简单分为以下三类:
(1)产品管理费:一般计税法6%;
(2)保本资管产品收到的利息收入,简易计税法3%;非保本资管产品,持有资管的收益免征增值税;
(3)交易金融产品取得的资本利得:简易计税法3%。
公募基金避税优势凸显
“营改增”之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营业税,采取免税优惠政策。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时“证券投资基金”特指“公募基金”。
国泰君安研报分析称,公募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和其他收入,本身就享受25%的所得税免税优势。
在“营改增”新规下,公募基金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价差收入还免收增值税,而券商、私募等非公募资管机构没有这一优惠,银行、保险自营盘等增值税率相对更高,公募基金避税优势进一步凸显,而非公募资管税负有所上升,行业规模将有收缩压力。
诸多争议待解
海通证券姜超等专业人士分析称,现有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体系还有许多事项没有划定清楚,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是否保本的界定(比如可转债、永续债、ABS等是否为保本品种)、持有至到期的界定(比如开放式公募基金难以界定持有到期)、金融商品转让范围的界定(比如新三板股票等品种是否在范围内)以及保本资管产品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前期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日一再延后,也反映出市场争议较大,对于未明确的问题以及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后续可能还有政策“补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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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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