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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型激励”模式
规避监管,化解业绩冲击
在已公布的方案中,部分上市公司从股票来源问题入手,开创出新的股权激励模式—股东型股权激励。该模式以限制性股票为激励工具,既能使激励对象获得大量股权,又不稀释上市公司业绩,还能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该模式股票来源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属增量股票形式,也是大部分公司选择的模式,但是证监会和交易所尚未对股权激励涉及的增发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复杂;第二类为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股,属存量股票形式,比如万科,这一模式下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一般不适合激励对象数量多、标的股票规模大的公司;第三类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股票,比如深振业,可以规避严格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但是需要得到大股东的支持和配合。
在已公布的方案中,采用第三类方式的公司较多,占到了全部股权激励方案的10%左右,如格力电器、中信证券、金发科技等,均是由大股东从所持存量股票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股票来源,大股东承担了股权激励的成本,对上市公司损益及股东权益没有直接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近期部分公司开始采取更加迂回的方式。比如,根据2007年7月24日达安基因的公告,该公司总经理周新宇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35.09万股公司股票,是由公司管理团队中的发起人股东何蕴韶、周新宇、程钢三人共同出资委托其购买的,用于有条件地奖励公司副总经理张锦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张斌、财务总监杨恩林、研发总监李明等4位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该计划完全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推出,从二级市场购买存量股票,同样能够有效地规避上市公司业绩受到冲击。
不过,由于国资监管严格、自然人股东重视控制权等原因,“股东型激励”很难得到大范围采用,而且涉及许多争议性问题,比如此举是否算赠予,由谁来缴税等。更重要的是,最新的《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而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回购大股东股份后再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联合证券分析师戴爽认为,这意味着股东转让股票的激励模式不仅也要经过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而且还要通过上市公司的回购股份曲线进行,因此,他预测,今后上市公司采取此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可能性不大。
借资产注入之机“抢跑”套利
自2007年以来,具备“股权激励+资产注入(整体上市)”概念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股市的热点,而精于算计的上市公司,普遍将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安排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之后。比如,2006年6月,华侨城(000069)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是“以2005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为基准,收入或净利年均增长20%以上”。2007年10月,华侨城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借华侨城整体上市计划已获国资委批准,集团将把其下属全部房地产及酒店业务全部注入华侨城,实现集团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分析师表示,由于集团尚有大量质地优良、盈利能力强的资产等待注入,华侨城完成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没有任何悬念。
中粮地产也是一个典型案例。2007年12月19日,中粮地产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2008年1月30日,公司对此前预告的2007年业绩进行大幅度向上修正。2008年3月24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中粮集团计划向其注入优质资产。市场人士认为,这一做法使高管大幅降低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高管在重大利好公布前买进股票并无实质差异。
何庆明表示,由于上市公司的高管大多是其关联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派出的代表,更多是大股东的代理人,股权激励使他们具有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积极性。根据他对股权激励公司的股价测算,含有与大股东有关联交易的(绝大多数同时进行定向增发,注入优质资产的)超同行业指数升幅为29.662%,仅有定向增发概念的(主要是进行新项目投资)超同行业指数升幅为16.583%,而仅有股权激励计划的超同行业指数升幅为12.243%。无疑,含有资产注入概念的公司高管们获得了更大的福利。
最新的《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对股权激励“抢跑”资产注入的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但是,分析人士指出,这仅能起到表面的作用,要从根本上防止高管的利益输送行为,关键仍在于股权激励计划所设置的业绩条件是否合理,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业绩管理体系和绩效文化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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