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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副总裁谈红筹回归三大好处 优先选CDR(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1日 16:13  人民网

  (三) 在融资产品方面应优先选择中国存托凭证(CDR)

  由于我国境内资本市场抗风险性较差,投资品种较为单一,因此需挑选一种在国际市场应用较为成熟、风险较低而又具有操作性的产品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主要投融资产品。综合现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情况来看,可供选择的优秀产品主要有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中国存托凭证两种。

  存托凭证(DR:Depositary Receipt),简称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所谓中国存托凭证即为在中国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存托凭证。

  与发行A股相比,选择CDR作为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产品具有如下优点:

  1、通过建立CDR与基础证券之间可转换的交易机制,可帮助平抑两地差价,防范投机风险

  境外上市优质大型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后,股价大幅波动给境内中小投资者带来较大投资风险、对发行人造成负面市场形象、同时也增加了境内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产生上述股价波动主要原因在于上述企业质地优良,境内资本市场有一定的稀缺性,易受资金追捧;同时境内发行比例较小,供给不足,加之发行后A股与H股市场即隔断,没有顺畅的联动机制,无法有效根据市场调整股票供给。

  2、CDR方式更适合帮助和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国际化,向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迈出重要一步

  引入CDR方式将更好地配合政府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并逐步实现将我国打造成国际性金融中心的目标。CDR产品发行规模较为灵活,且可以与基础证券进行转换,在需求较低时可以减少发行量或全部注销,对境外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同时,DR作为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金融工具,有助于加强境内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增进国际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了解。

  3、CDR方式更符合国家现有监管体系,更具有可操作性

  CDR方案不改变公司的股份性质和构成,与资本市场上市的基础证券相比,更容易获得第一上市地的支持。CDR方式对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目前境内A股监管规定部分是基于发行人为境内注册企业,境外企业(如红筹企业)采取A股发行方式将势必需证监会对很多事项豁免,这容易产生“搭车效应”,对证监会境内持续监管不利。

  海外公司发行CDR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对于拟在中国内地公开发行CDR的红筹公司而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DR作为国际资本市场的成熟产品,可以参考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境内资本市场与之相类似的产品有QDII、QFII等,上述产品目前运行的体系对CDR产品的运行和监管具有巨大的参考意义。现有机制可以参考利用的有很多,无需引入大量新的机制和机构。 (作者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裁)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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