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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清算法》非常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 12:03 《法人》

  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清算企业股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市场法律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文 孙长民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市场秩序规范方面的立法,健全、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市场秩序的法规主要分为二大类:一是市场主体法。诸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此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二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规,诸如《合同法》、《破产法》等。

  应当说,我国现行的这一法律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但笔者经过相互比对,认真分析,结合实务工作,却发现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经营主体即企业在终止经营的善后处理方面也就是清算存在很大漏洞,这便是企业清算问题。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因故终止经营或经营期限满后对经营期间的涉及经营的事务予以了断的一种法律行为。

  企业清算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是企业制度必不可少的环节,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缺此不可。企业清算方面已然出现的问题客观上已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实务中的很多恶果:恶意终止、扔掉企业、逃废债务、脱壳经营、人员失控、职工权益侵害等等。这一问题已成为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根本性的症结问题,这一症结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影响是巨大的,结果是虚企业多、虚名职工多、无法清理的债务多。不知国家立法机构基于何种考虑,当时包括现在的立法对关于企业清算的规定,都是以散乱的方式布置在各相应法律规范中,有的繁,有的简,可操作性既不统一,也不完整,并且也是理想化设置。因而认为,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企业清算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可从源头解决问题。

  由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主体,它应当和自然人一样,具有生死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三十六条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出生即设立确定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那么,终止即死亡也应相应安置。俗话讲“入土为安”。只有彻底清算了断企业存续期间的经营事务,这样才可从源头上解决目前市场秩序的混乱局面,使企业清算工作步入良性、法制的轨道。

  第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债权人、员工权益。

  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产、供、销、人、财、物的交流、流通、变化是很普通和正常的事务。企业何时终止经营,一般来说,债权人和员工并不清楚,由于并非正常的原因,加之目前的法定职责不明,行政管理机关对此也不知道。而这其中,债权人有巨大利益,员工也有切身利益。对守信用,经营业绩好,理由正当的企业来讲,它能够自行组织正常的终止清算。而对于那些经营业绩差,不讲信用,也无正当理由,甚至是恶意的企业来讲,完全可以以故意恶意目的,做出损害债权人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然后逃之夭夭,对企业死活再也不管不问。然后,再以同样手法,改头换面,继续这一勾当,其造成的社会恶果由此可想而知。再有就是,有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本不想终止,但因外来力量,比如执照吊销,强令解散被迫终止。终止后,却又不知怎么办,拖延了时间,也会造成相应不必要的损失。因而说,制定企业清算法,对债权人、员工利益的保护,社会的稳定,有很好的作用。

  第三、强化股东出资人的责任。

  股东出资人是企业的真正主人,他们掌握着企业的命运,企业的真实状况,他们最清楚,同时也最受益,权利责任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也要求他们负起责任,他们也有这一责任,无论道义法律,他们能够达到“春江水暖鸭先知”。同时他们也存在受害的可能。法律应当进一步强化股东出资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不清算的法律后果,以促使其正当行使权利,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第四、可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和破坏。试想,如果法律对终止经营的企业不合法处置,半死不活,甚至已经死亡的企业仍然大量存在,且又迟迟不能妥善处理,那带来的社会问题是可想而知的。

  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法,时机已经成熟,也非常必要。因而,建议尽快论证、出台,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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