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9年4月29日,媒体根据闽福发A、东方银星、中原环保的一季报爆出“猛料”,“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名列上述三家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分别持有161万股、93万股和30万股,四川纪委也被网民称为“最牛股东”。29日晚四川省纪委澄清只是代持违纪资产,否认涉足股票市场交易;业内人士指出查抄资本应该交由法院处理,不能能以自己“机关服务中心”的名义直接交易过户;此事件受到专家网民的质疑。[评论]
闽福发A、东方银星发布一季报显示,名为“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的股东赫然出现在十大流通股东中。加上此前其在中原环保十大流通股东中所持的30.33万股,“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共持有3家上市公司284.53万股。
假如其于今年元旦后开盘买进,那么截至昨天收盘,3只个股已经为其带来了632.78万元的浮盈。有趣的是,其选择的都是A股市场上的中小盘低价股,流通股市值一季度都不超过10亿元。
据了解,这批股票系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鉴于上述股票分散于多个账户,为便于依法处理,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作为办案单位,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统一交省财政厅处置。
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全过程中,没有涉足股票的市场交易,今后也不会涉足。
股票名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数量 |
闽福发A | 000547 | 161万股 |
东方银星 | 600753 | 93万股 |
中原环保 | 000544 | 30万股 |
山东海龙 | 000677 | 355万股 |
漳州发展 | 000753 | 120万股 |
闽福发A的董秘林杰对CBN记者表示,“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成为公司流通股股东的,但公司在接到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东名单之前并不知道此事,而他也未曾接待过“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的相关人士。
东方银星证券事务部也表示,该公司对“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的情况并不了解,事前也不知道该中心成为公司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而该中心也未曾与东方银星联系,此前也没有到东方银星进行调研工作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某不愿具名的知名教授向记者表示,行政事业单位是不允许炒股的,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限制。“也有一些被明令禁止炒股的单位以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名义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但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炒股的案例很少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炒股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高级合伙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纪委发现违规账户后,应该交给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处理,而将这批资产挂在机关服务中心,更没有法律依据。
查抄资本应该交由法院处理,怎么能以自己“机关服务中心”的名义直接交易过户呢,如果此种逻辑成立,天底下以法院、检察院“挂名”的股票,还不得多得一塌糊涂?既然已经可以集中到名下炒股了,何以转交给国库的时机还那么不成熟,再说了,同级的财政厅有能力对同级的纪委作出此类监管吗?
纪委、监察部门应该与股市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置身其外方能无欲则刚,而“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这个“最牛股东”的出现,将彻底抹煞权力与利益应有的界线———哪怕你有再堂而皇之的理由。有股民调侃,有纪委当大股东的股票,后市还能不涨吗?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支持方:
新浪网友(四川成都):既未买,又未卖,何来炒?扣多少,解交多少,何来赚?真是惟恐自己不出名吗?道听途说,想当然添油加醋严重违背记者的职业道德,建议不要实习了,直接转为盲流。
四川手机用户:好啊!如果全国各地的各级政府都来炒股!那沪指很快就会上10000点!恩,这主意不错!大家说是不是?
新浪网友(四川):我觉得四川纪委说的是办案查办代管的是可信的,如果真是炒股获利,从12月到现在不可能才获利600,应该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反对方:
新浪网友(116.245.67.*):又在当裁判又在打比赛,个人觉得在政治清明、贪腐绝迹、无“纪”可施的情况下搞点副业无可厚非,纪委赚了有钱用了,国家就可以少拔一些,也算是间接的为国分忧了。
新浪网友(福建泉州):四川纪委书记怎么不出来跟网民交代一下,回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别把我们的救灾款拿去抄股吧。
新浪网友(123.137.68.*):依法查处?依的什么法?查处过程中只能冻结嫌疑人财产,凭什么把人家的财产集中过户到纪委帐户下?纪委这种做法本身就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我要评论]
请四川省纪委公布案件的来龙去脉,应该并不过份,因为仅仅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我们也有权知道。
闽福发A等上市公司一季度并未通过定向增发或股权转让等途径向四川省纪委和省监察厅的直属企业出售股权,由此可判定后者是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
“官股”现象并非不可禁止。首先,应该建立“回避”制度,对官员持股行为进行明确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