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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涌动 金融控股渐行渐近(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12:06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轨迹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放弃原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发展模式,向银行、证券、保险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混业金融发展。尤其是1999年美国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 Act),从而放弃了持续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模式,向现代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更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当前国际金融的主流发展模式。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实际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不仅各家专业银行,甚至人民银行各级分行都开始介入证券、股票、投资、房地产、保险。由于金融秩序混乱和金融系统的一系列腐败行为,管理层提出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1995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则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但是,在面对全球金融业竞争的背景下,如果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以及工具和业务品种单一凝固,将严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在向其他WTO组织成员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压力下,我国银行和证券业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在这种背景下,混业经营又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就银行业来看,目前在华外资银行实行的是“前台分业”、“后台混业”的经营模式,而中资银行仍然是传统的“分业”模式。这无论对于监管者还是国内的金融机构,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外资银行的母行往往有相对丰富的金融经验和先进的产品技术,特别是在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向纵深进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产品逐步丰富完善之后,外资银行的创新能力是不可忽视的。监管当局一方面要鼓励外资银行创新,另一方面要对创新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再就是建立与国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定期沟通机制,提高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效率。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表示,从一国金融服务的实践看,综合经营还是分业经营不是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对错之分。只不过,现在世界各国的金融服务多数是混业经营的框架,中国加入WTO 过渡期已经结束,对外开放水平会越来越充分,必然会影响到我们。因此,中国金融业有必要通过综合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应对挑战。

  当代金融混业经营则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强调的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相互合作效应,以及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综合监管。因此,混合经营的内涵出现了一些变化,也有用“综合经营”来代替”混业经营“的提法。回顾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格局的发展,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由混业到分业,再经过长达一二十年的金融创新与融合的演变,最后通过修改立法的形式回归混业的过程,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金融控股公司架桥混业经营

  中国已经加入WTO,国内金融业已直接面对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中国金融业,将如何应对这些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经验丰富的外来”金融航母“?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在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混业经营是否现实?这正是目前在分业和混业问题上所争论的焦点。

  面对这种两难的形势,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一种现实的选择。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其作为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措施。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形势和上世纪50年代时美国的情形十分相似,传统商业银行的利润接近枯竭,竞争力低下。因此,构建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当前我国金融改革两难局势下的现实选择。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向混业经营过渡更具战略意义,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对各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并通过制定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获得混业经营的正面效应。又由于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如银行子公司经营存贷业务,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而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因此,和完全的混业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政府只需另外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进行监管即可。

  这样,既克服了原来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三家监管部门各自为政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使原有的分业监管效用得以发挥,而不必对原来的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进行根本性变革,有利于实现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平稳过渡。这比起直接实行一元式的监管(即混业监管)其难度要低得多。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开了政府一直以来不敢实行混业经营的心结——由于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进行一元监管而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

  虽然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方面的原因,我国现阶段尚没有名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却以各种变化的形态存在着。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明确表示:“在中国,实际上已经有了金融控股公司,比如说光大、中信,他们下面有保险公司,有商业银行,也有基金公司等等。中国也有很多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的商业银行,已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其他的金融机构。”民生银行成功上市后,董事长经叔平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将是民生银行的发展方向”。以上事实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深化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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