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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完善监管法规营造良好的环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 17:28 顶点财经

  为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狭窄的问题,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新《办法》增加了:“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6项业务。同时将吸收存款的范围由原来的“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此外,取消了原《办法》中的“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一是通过该业务在汽车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架起桥梁,让消费者先驱的汽车的使用权,然后每月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届满后再取得所有权。二是汽车金融公司自身拥有一定数量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通过办理租车业务来取得汽车的使用权。

  以美国为例,在批量销售的汽车中有30%是卖给租赁公司的。目前全球每年的汽车销售额中,采用融资方式,即采用贷款和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占到全部销售额的70%,其中租赁方式又占到60%。

  遵循规制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新的审慎性监管要求,要求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丰富汽车金融业务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同时根据汽车业务和监管需要对监管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原《办法》及《细则》规定的7个监管指标调整为5个监控指标,即保留3个指标: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资产比例;增加1个指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例;修改1个指标:资本充足率由10%下调至8%;删除3个指标:最大10家客户授信比例、流动性比例、对外担保比例要求。此外,还增加了对外包业务的监管要求,即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至70%都依赖于贷款。但在中国,尽管汽车已是大众消费,但由于一直缺乏完善的个人信誉系统以及过于严格的贷款审核制度,汽车信贷业务得不到较快发展。目前,中国贷款购车的比例只有10%-20%,这一比例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距甚远。

  预计中国汽车金融有着巨大的上升空间,谁能够占的汽车金融的先机,谁便能够把握未来汽车的销售走向。

  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已经在中国开展业务的7家汽车金融公司,其整体业务在2007年的增幅超过50%。其实,这样的增长态势从2005年下半年便已经开始,跨国汽车金融公司业务拓展提速很快,贷款购车合同数量逐年大幅增长。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数据显示,到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有5500-6000亿元的市场容量。

  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在于,汽车金融公司一般都附属于各汽车企业集团,是集团产业链的重要一环。汽车金融公司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特殊优势:对本品牌车辆的深入了解;对本品牌经销商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对回收车辆处置便利。这种天然的优势注定了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市场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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