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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证券经营机构QDII将较快发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09:30 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 王如富 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将于今年7月5日开始实施。 QFII和QDII制度都是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内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自2002年底开始,我国的QFII快速发展。与此相对应的QDII,从2006年开始起步。《试行办法》的发布,将有力推动以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主体的QDII业务发展。 《试行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申请QD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一准入条件相对比较合理,短期看约有2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10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符合准入条件。 在投资对象上,相对于银行QDII办法来讲,没有50%股票投资的限制,并且投资范围更广泛、品种更多,引入了金融衍生产品,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 随着《试行办法》的实施,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业务将呈现较快速度发展的趋势。 证券机构QDII的发展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对境内市场资金面的影响是有限而且渐进的;而对于投资理念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影响则是深远的。 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试行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通知则对《试行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都将于7月5日实施。 一、我们QDII发展概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都是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内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自2002年底开始,我国的QFII快速发展。 与此相对应的QDII,从2006年开始起步。2006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可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或购汇进行相关境外理财投资(详见表一)。 银行类QDII业务发展进程较快。2006年4月18日,《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实施。目前银行类QDII机构已达近20家。 与此同时,今年5月,银行系QDII的投资范围还扩大到了境外股票。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下调整,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要求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由于中国银监会目前只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这一备忘录,因此目前可投资的境外上市股票仅有港股。 证券经营机构的QDII,只在2006年9月由华安基金推出了一只QDII产品的试点。这次中国证监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通知的发布,是证券经营机构实施QDII的一项具体配套政策。《试行办法》的发布,将有力推动以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主体的QDII业务发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已经迈出了步伐,2004年9月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但这与保险类QDII有较大的区别。日前,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透露,保监会和央行、国家外汇局将于近期联合发布《保险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据了解,该新办法除了对保险资金投资市场进行调整外,还将允许所有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外汇的形式进行境外投资。 二、证券机构QDII的准入条件与募集形式 《试行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申请QD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详见表二)。 除此之外,还对QDII业务人员作了规定,要求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我们认为,这一准入条件相对比较合理,短期看约有2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10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符合准入条件。 在募集形式上,《试行办法》规定基金公司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证券公司可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试行办法》没有限制境内投资者是用人民币还是用外汇进行投资,这与去年央行发布的规定有了拓宽。 三、证券机构QDII的投资对象 在投资对象上,相对于银行QDII办法来讲,没有50%股票投资的限制,并且投资范围更广泛、品种更多,引入了金融衍生产品,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 四、证券机构QDII将较快发展的市场影响 我们认为,随着《试行办法》的实施,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业务将呈现较快速度发展的趋势。证券机构QDII的发展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对境内市场资金面的影响是有限而且渐进的《试行办法》实施后,将改变资金单边流入境内金融市场的局面,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资金的流动性过剩的局面,对人民币升值压力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 同时,我们认为其对境内资本市场资金面的影响是有限的而且是渐进的。因为我国宏观经济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继续保持较快速发展,A股市场虽然经过了较大程度的上涨,但从中长期来看仍具有较大的上涨潜力,放在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中来看也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此外,QDII的投资还受到我国人民币稳步小幅升值的负面影响。 2、投资理念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影响深远QDII的进一步发展,投资者已经可以逐渐用全球化的视角来进行资产的配置。这使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融合的大趋势更进了一步,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估值标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说此前是QFII将国际投资理念带入了中国的话,那么QDII将促使这种理念进一步深化。 随着QDII的逐步增多,特别是香港是QDII进行境外投资的重要市场,将从一定程度上缩小A股和H股的差价。 此外,QDII业务的发展,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境外投资和研究的要求,将大大推进行业的国际化水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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