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19日起实施

2013年03月20日 04:47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万荃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公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行长办公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外汇局称,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办法》规定,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办法》指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四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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