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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修例限发钞行单一外国政府股东持股不可逾2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12:00 财华社

金管局修例限发钞行单一外国政府股东持股不可逾20%

  金管局宣布,经财政司司长批准及谘询发钞行后,将据《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规限外国政府或其控制的实体机构,不可持有本港发钞银行20%或以上股权;金管局发言人表示,政策目的是防范本港发钞行与任何外国官方实体有密切关系,由於发钞行对本港金融体系有重大影响,故发钞行若与官方实体有密切关系,不符香港公众利益,惟新政策将不会影响3家发钞行的财政状况,或现时作为发钞行的地位。

  现时本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银香港(资讯 行情 论坛)(2388-HK)担任发钞银行;其中,汇丰银行母公司汇控(0005-HK)现时最大单一股东为持有4.47%的巴克莱,中银香港(资讯 行情 论坛)控股股东中国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3988-HK)为国有商业银行,渣打银行母公司渣打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2888-HK)是由新加坡政府旗下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持有13.3%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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