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公开谴责洛阳玻璃及其高管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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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0:0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董凤斌 陈健健 报道 港交所上市委员会昨日公开谴责洛阳玻璃(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1108)及其多名高管的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声明公司董事长刘宝瑛和副董事长朱雷波的继续留任有损投资者权益。
该上市委员会指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玻集团公司)持有洛阳玻璃约57.14%的已发行股本,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按《证券上市规则》,洛玻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属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洛阳玻璃及其高管在以下三项交易中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 第一,在1998年至2000年间,洛阳玻璃及其附属公司向洛玻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双方且进行多项其他交易,并因此产生多项应收洛玻集团的账款。除提供担保外,大部分其他交易均属持续交易,并早于1994年经已开始。上市委员会认为,洛玻集团于1998年12月31日所拖欠总额已占该公司资产净值的26.5%,超逾了25%的上限,然而公司并未按照上市规则进行及时披露。 第二,2000年9月23日,洛阳玻璃与洛玻集团公司及其他人士订立协议,合组一家名为仰韶的公司,从事生产及销售浮法玻璃、加工玻璃及有关原材料。该公司及洛玻集团公司分别持有仰韶公司54%及10%权益。公司共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占其有形资产净值超逾3%。上市委员会认为公司并无就有关交易发送通函及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违反了《上市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洛玻集团财务公司主要从事向洛玻集团旗下公司提供财务服务,洛阳玻璃、洛玻集团公司及一名第三方分别持有洛玻财务公司40%、50%及10%权益。洛阳玻璃于2001年5月向洛玻财务公司投入人民币7100万元,作为增资的注入份额,此笔人民币款项占公司有形资产净值超逾3%。但该公司并无就有关交易发送通函及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上市委员会认为虽然公司承认违反《证券上市规则》,但有关董事各自违反了《董事承诺》。 港交所上市委员会就上述事项对洛阳玻璃及其高管予以公开谴责,声明公司董事长刘宝瑛和副董事长朱雷波的继续留任有损投资者权益,并表示虽然港交所无权要求辞退董事或迫令其辞职,但现将致函控股股东洛玻集团公司,呼吁集团公司考虑港交所的意见。 上市委员会主管韦思齐表示,本个案中所作出的裁决,再一次反映港交所在监管工作上高度关注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 记者昨晚致电洛玻方面,有关人士表示,对港交所谴责一事尚不清楚,需要仔细查一下。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该人士表示,自己经常出差,并不清楚具体事情。他透露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捷昨日刚从香港出差回来。截至发稿,记者始终未联系上王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