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上市渐显复苏迹象 外汇局75号文尚有待磨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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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2:46 每日经济新闻 | |||||||||
法律专家表示,外汇局“75号文”尚待实际操作磨合 霍中彦 每日经济新闻 昨天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正式生效的第一天,美银证券上海代表庄小文掩饰
75号文于10月23日由外汇局对外公布,此文替代了外汇局此前发布的11号文和29号文,扫除了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即通常所谓的离岸公司)到海外融资、并购的政策障碍(详见本报10月24日A1版)。 “11号文和29号文主要给两类机构造成影响:境外是风险投资基金(VC)和私募投资基金(PE),境内是有海外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因为前者需要海外上市实现退出境内投资,后者则需要资金。”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律师于爱红表示。 于爱红透露,自11号和29号文出台后,国际VC和PE机构所能达成的交易明显变少,即使是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现有的红筹模式难以成行,势必需要其他模式替代,而一时间又很难有其他模式替代比较成熟的红筹模式。 一位投行人士透露,2005年上半年中国企业达成的风险投资协议,从去年下半年的111笔下降到81笔,降幅逾20%,投资额也同比下降了13.8%。 而昨天生效的75号文,则解决了红筹上市的关键问题:个人海外融资并购不再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之路再度敞开。 于爱红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创投交易会出现一个热潮。 当然,整体“利好”并不意味着创投和红筹的春天会很快到来。精于投资并购业务的于爱红发现,75号文对11号文和29号文的替代,并不意味者对前两个文件的完全否定。“实际上,75号文继承了两个文件中某些限制性的内容,从长期来看,这些条款仍然会对正常的海外融资带来一定负担。” 不仅如此,于爱红表示,尽管经过“改良”后的75号文已经比前两个文件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但仍有待改进之处,比如文中“境内居民自然人”包括“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这一概念具体何指?类似的模糊之处,都有待实际操作中不断细化、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