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今日(10月18日)就《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三阶段的开放措施达成协议。
其中中港在《安排》第三阶段亦已商定了261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绝大部分的商定原产地规则,基本上与《安排》第一和第二阶段所采用的宽松规则相若。
在《安排》第一、二及三阶段下,内地与香港已商订1,369项产品的《安排》原产地规则,至於目前仍未商订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双方同意在2005年之后会每年两次,而不是《安排》第二和第三阶段所定的每年一次,共同商定其原产地规则;这项措施让有意申请的制造商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内地亦同意修改现有原产地规则,免除香港品牌手表的30%从价百分比规定,是项修订有助香港钟表业的进一步发展。
服务贸易方面,根据《安排》第三阶段,共有23项开放措施,涵盖10个范畴,即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及个体工商户。
举例而言,内地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兴建和经营多间电影院,以及降低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最低营业额规定。
内地亦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同一省份不同城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以及允许在内地执业法律服务的香港居民同时受聘於内地以外的律师事务所。
各项市场开放措施会由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而内地也会视乎情况拟订和公布所需的实施规则和规例。
其中一项措施,是内地在今年年初因应美国和欧盟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而徵收的出口关税,不再适用於在外发加工措施下属香港原产的纺织及成衣产品;这项豁免出口关税的措施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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