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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谴责中海油 指出其三项披露违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6:49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记者 罗绮萍 香港报道

  香港交易所第一次向选择性披露的蓝筹公司“开刀”,对象竟是“最佳管理公司”和“最佳CFO”——中海油(0883.HK)及其前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邱子磊。

  香港交易所于10月6日以新闻稿形式,宣布属下的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决定公开谴责
中海油违反三项上市规则。三项违规事项都与今年3月离任的邱子磊有关。

  中海油及邱子磊曾多次获得国际财经杂志奖项,包括今年1月获《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总体最佳管理公司第二名”,邱子磊被评为“中国最佳CFO”。

  违规有三

  中海油第一项违规事项,是在2002年10月25日与基金经理及财经传媒进行的电话会议中,当时的首席财务官邱子磊曾说“2002年首九个月赚了7亿多美元”,这项陈述在2002年10月26日及2002年10月28日的报章上被报道出来,中海油的股价随后上升。中海油于2002年10月29日刊发公告澄清,指2002年10月25日举行的电话会议上披露的逾7亿美元纯利并非一个确切数字,不能以之代表该公司2002年首九个月的经

审计业绩。

  第二项违规事项,是邱子磊在2003年7月28日与大约30名分析员举行的电话会议上的言论,邱曾说:“投资者可预期股息增加。我们以往亦说过我们的股息政策。通常我们的派息比率约为20%,但如果油价继续高企,我们会派发特别股息。去年年底我们就派发过特别股息,现在油价强劲,投资者大概可以预期今年的派息会因为派发特别股息而有所提高。”

  2003年7月28日及2003年7月29日两天均有与会分析员发表研究报告。该陈述于2003年7月29日的报章上亦被报道出来。该公司的股价2003年7月28日上升3.25%,2003年7月29日再上升8.2%。该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刊发公告,表示该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尚未决定是否就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的中期业绩派发中期或特别股息。

  第三项违规事项,是中海油在2002年6月至2004年3月期间,把现金存入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并收取利息。未动用的存款结余(包括有关存款所收取的利息)最高曾达人民币66亿元,占当时中海油有形资产净值的16.6%。中海石油财务为中海油总公司的下属公司,中海油也持有股份,是项交易属关联交易。

  但中海油并未以公告形式公开这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细节,直至2004年4月被投资者质疑后才公布,邱子磊其后获委任为中海石油财务董事,令中海油于中海石油财务的董事增至3位,其余两位为中海油董事长傅成玉及资金融资部经理成赤。

  有则改之

  邱子磊现时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合资组成崇德基金投资公司,出任行政总裁,他在10月7日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说:“我已离开中海油,不想再详谈具体情况,我只想说两点,第一是现在中国上市公司的核心问题不是披露过多,而是披露过少,市场的问题不是太透明而是不透明,我希望日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坚持透明公开,不要被事件吓怕,要小心处理灰色地带,从实践中修正;第二是我受到批评我会虚心接受,是也鉴之,非也鉴之。”

  中海油现任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杨华,同日也对本报说:“中海油的信息披露工作从来都是透明的,我们会不断做好工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被问及事件会否对其首席财务官工作造成压力,他说:“压力总是有的,工作没有压力,人就轻飘飘了。”

  中海油则以书面声明回应媒体,称对于被联交所谴责表示遗憾,并说虽然在当时有关事宜出现后,公司已刊登声明作出澄清,但还是想借此机会再次表示歉意。

  这是香港交易所首次以谴责方式,对恒指成分股公司采取严厉行动,与此事类似的是新世界发展(0017.HK,曾被剔出恒指成分股,其后又再加入)涉嫌向分析员选择性披露盈利数据。事件中,负责监管

证券分析员的香港
证监会
,于2003年6月公开谴责高盛证券的董事总经理丁竹筠(现已离职),港交所现在正与新世界发展就此事进行诉讼,调查未结束。

  港交所消息人士指出,香港虽然是国际金融中心,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不及其他国际市场严谨,上市公司管理层经常向个别证券分析员、记者或专栏作家透露股价敏感消息,而不是通过公开的公告披露,另外对于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披露也不够严谨,港交所希望通过谴责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发出明确信息,加强信息披露及公司管治水平。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韦思齐也在新闻稿中称,这次的决定涉及监管工作上的两大关注事项,一是如何向市场发布股价敏感数据才算恰当,港交所的要求是任何股价敏感数据均必须以公平、适时及有秩序的方式向市场披露。若令人觉得有部分投资者遭掌握信息的局内人摒之于外,那将对市场信心造成极大打击。

  二是上市公司未能就关联交易作出披露并事先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这是上市发行人在没有获得适当批准下长期向关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又一案例,独立股东既未能及时获得信息,亦没有机会在交易执行前就有关交易作出批准,他们作为独立股东的利益亦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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