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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放行外汇投资 平安深度试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17:5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保险外汇资金最终先于全国社保基金跨出了国门。

  9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保险外汇资金的出海打通了最后一道关卡。

  此刻距离去年8月,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已过去一年有余。

  投资渠道再松绑

  “去年发布的《暂行办法》是原则性的规定,《实施细则》公布后,海外投资的操作进程才可以实质性启动。”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该负责人介绍,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关于《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以书面的形式先后三次下发到国内外各相关金融机构,“正式的研讨会开了四次,小范围的讨论已经不计其数。”

  《暂行办法》只允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投资,投资品种限定为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存款、高信用级别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

  相比之下,《实施细则》对外汇资金的投资品种管理上迈出了更大的一步。投资范围拓展到诸如: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境外H股,并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参与H股市场。并分别对保险外汇资金在各项上可投资的比例做出限制。

  MBS和货币市场基金都是安全性比较高的品种,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都相对低。

  一家合资基金公司海外市场研究人员对记者说:“MBS是相当不错的产品,这些年一直处于振荡走高的态势,目前的收益率已经高于美国国债,它与证券市场的相关性比较低,有效降低了投资组合风险,从而提高了收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他进一步解释道,货币市场基金在国外的占比非常大,但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它的收益性不是第一位,因为其流动性好,反而应考虑它对于资产配置的帮助,一直以来,国内市场对于“衍生工具”的呼声此起彼伏。但上述负责人表示,衍生产品是个不错的避险工具,但由于没有“规定”,所以尚不能纳入《实施细则》的范围。除了投资品种进一步放开和细化外,《实施细则》对于负责管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的“境外受托人”提出了新的限制条件,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如:要求境外受托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5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并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责任保险等条件。

  《实施细则》中的另一个细节变化值得一提。对于相互制、合伙制的境外受托人,境内保险公司同样可以选择,而他们的最低标准,不再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6000万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限制(因为相互制和合伙制公司没有资本金要求),而是要求它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在2000亿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以上。

  国寿加紧备战

  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的升值或多或少给保险公司的外汇资产带来了影响。

  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人寿通过IPO筹集到的外汇资产价值31亿美元,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但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李良温透露,由于人民币的小幅度升值使中国人寿的有关资产损失了人民币5亿元。而平安也为此计提了人民币3亿元的拨备。

  也许是因祸得福。人民币升值,给保险外汇资金保值增值带来压力和挑战的同时,也加快了其“走出去”的步伐,最终保险资金还是先于全国社保基金,“出海”了。

  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今年初,平安保险首家获得外管局批准的17.5亿美元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后,就悄悄地跨出国门,开始试水海外资本市场。

  该人士进一步透露,平安除已将1.75亿美元境外股市投资额度用于在香港上市中国H股IPO的投资外,还购买了一部分美国债券,具体品种和数量不详,但“投资业绩还算不错。”

  “而他们选取的托管人正是此前积极增持平安股份至19.9%的汇丰。”该人士分析道,正是因为有了汇丰的鼎力支持,平安的海外“试水”才得以顺利实施,而这样的情景显然很难在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身上复制。

  9月7日,中国人寿2005年中报业绩说明会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刘家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国寿一直在积极地备战海外投资,并已经向外管局递交海外投资的申请。

  他称,目前保监会和外管局批准的投资渠道仍然有限,并不能完全满足中国人寿的投资需要,但他们会积极地选择市场上的投资机会,在能够承受的风险系数下,进行投资组合。

  至于中国人寿将选取哪家作为委托机构,刘家德表示,会采取市场化的运作,“不排除任何一家有经验的、能够保证我们资金安全,又能给我们带来最大收益的机构。”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人寿在美国市场的存托凭证(ADR)委托给了GP摩根。而在今年4月1日,中国人寿与中国银行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时曾有透露,中国银行有可能成为中国人寿外汇资金托管行。

  但中国人寿一内部人士非常肯定地表示,到目前为止,国寿的外汇资产尚未实行托管。

  该人士同时表示,《实施细则》中有关托管和委托的机制非常必要。“初次到海外去投资,我们对海外市场并不熟悉,对海外的交易所、银行结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在人员、操作流程上都没有优势,非常需要一些成熟的国际机构帮助我们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帮助我们做好专业上和后台上的处理,有利于我们集中精力,更加专业化的进行投资运作。”

  外汇投资配合“一篮子货币”体系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计,目前保险业有超过1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最主要的四种来源分别是三大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资,外汇保单业务收入、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以及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收入,其中仍以三大公司的海外融资为主。

  依据《暂行办法》之规定,“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那么,依此计算,即便保险资金全部获准“出海”也不过80亿美元,对于整个海外市场只是沧海一粟。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研究部经理周光分析认为,三大上市公司虽然集中了保险业80%的外汇资产,但是总量有限,而他们自身的投资收益80%以上来自于协议存款、中国国债和企业债,因此,即便中国人寿和人保能够立刻出海,对其下半年投资收益的影响也十分有限。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细则》为保险外汇资金的海外运作设计了一套资产管理治理结构。这套资产管理治理结构现在虽然运用在保险外汇资金的海外投资上,今后可能会推广到所有人民币资产的管理上。

  他说,《实施细则》借鉴了信托的模式,通过构建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简言之就是,“委托人是钱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进行投资,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监督职能,没有投资操作权,这样达到互相监督、各司所职、相互制衡的机制。”

  《实施细则》对上述三种人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并要求各机构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增加资金运用的透明度。

  除此之外,为防范汇率风险,《实施细则》还对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的配置做出了相应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加元(CAD)、瑞士法郎(CHF)、澳元(AUD)、新加坡元(SGD)、港币HKD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

  这样的币种配置,与我国现行人民币汇率机制所参考的一揽子货币的币种高度吻合。

  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表示,虽然允许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配置币种,但决不允许“投机炒汇”。

  但刘家德说:“配置保险资金是外汇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调整外汇资金的币种肯定要做,以减少汇率损失,但是我们的外汇资产主要是美元,这是出于投资的需要,因为很多的投资品种都是以美元来交易的,所以我们还是把绝大多数的币种都放在了美元上。”

  ·链接· 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比例,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其中:

  (一)结构性存款的余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

  (二)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余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20%;

  (三)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

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企业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总额的5%;

  (四)单个关联方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单个关联方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3%,且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总额的10%;单个关联方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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