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会拟禁包销商新股挂牌前发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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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0:02 财华社 | |||||||||
证监会昨日发表有关招股章程制度改革的谘询文件,为加强投资者的保障,建议只在第二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亦可就招股书的失实内容向有关公司的董事甚至保荐人索偿。 另外,建议亦禁止关连保荐人及包销商,在刊发招股文件前发表书面研究报告,以免投资者经传媒取得有关可能失实的内容,但容许以口述形式向机构投资者发放资料,若资料仍被传媒报道,须在招股文件内作出评注及解释。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阳长恩表示,相信机构性投资者有较高专业水平作判断,不担心会造成讯息发放不平衡的情况。 另外,为了加强投资者的保障,证监会建议除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外,保荐人须对招股文件负上民事及刑事负任,因为保荐人能进行尽职审查核实招股书内容的准确性,而他们与有关公司董事的利益关系密切。文件又建议,除了首次公开招股时认购有关股份的投资者外,第二市场的买家亦有权就招股文件内的错误陈述提出申索,不须举证有否阅读该招股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