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在最新一期《观点》以“交易媒介及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为题撰言,其全文如下。
在香港进行的国际金融交易若能多利用外币结算及交收,将大为促进风险管理及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发展。
货币的其中一项功能是作为交易媒介。在一个实行货币制度的经济体系里,我们不再以物易物,例如可能用一头猪来交换3套西装及一双皮鞋这种极之不便的制度,而是将所有货品与服务的价值或价格货币化,并以有关货币进行交易。当然,有关货币必须是交易各方所接受的,因此亦需要有稳健的货币政策,以维持货币稳定。
港元自然是香港的日常交易媒介。事实上,《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订明港元是香港的法定货币。即是说,在香港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支付港元,商户必须接受。打工仔的工资都是以港元支付,每个家庭的各样帐单及其他日常支出亦是以港元缴付。香港具备明确的货币政策目标,就是维持货币稳定。由於香港是一个外向型经济体系,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世界其他地方有生意来往,因此我们又将货币稳定界定为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保持稳定。
不过,除了由本地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交易外,尚有许多交易在香港进行。如《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海外投资者会投资於集资单位(特别是内地机构)在香港发行的各种金融工具。虽然港元可以,而且亦确实被用作在香港筹组的国际金融业务(如H股的首次公开招股事项)的交易媒介,但这并非必须的。对海外投资者,例如是美国的投资者来说,若首次公开招股事项及其后在第二市场进行的买卖能够以美元为单位,相信会更为方便。同样,若H股公司可以以人民币甚或美元发行股票,相信亦会方便许多,因为它们无需将首次公开招股事项所筹集的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以在内地使用,或兑换为美元以经营国际业务。
港元是香港的法定货币,并不等於所有交易都要以港元为单位。只要交易各方同意,他们可以选用任何一种货币,甚或弃用货币,回到以物易物的交易方法。我要指出,如果我们认真的要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同样是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条),香港就必须能提供一个平台,好让有关各方可以以其所选择的货币进行国际金融交易。
香港的货币稳定有另一个考虑因素。一个成功的金融平台能同时吸引其他地区拥有剩余资金的人与需要筹集资金的人,因而会产生大量金融交易。若所有有关资金都涉及港元兑换的话,便会对香港的货币管理构成重大挑战。相信读者还记得过去多宗首次售股事项曾令香港的货币状况出现短暂的不稳定局面。尽管过去强化本港货币制度的各项措施已有助应付这类庞大的资金流量,但若有关的交易能以外币为单位,港元自然可以避免承受不稳定的风险。正如上文提到,海外投资者及集资者可能较为喜欢这种安排。
在香港进行的国际金融交易多利用外币,并不会影响港元的地位,因为港元始终是香港的法定货币,是本地交易的媒介。利用其他货币进行国际交易会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正因如此,所以我们致力发展金融基建(即支付、结算及交收系统),以支援在香港使用其他货币,包括人民币,从而促进国际金融及其他跨境活动。具体来说,为加强本港的金融基建以应付人民币交易,我们要建设的平台不应仅限於只促进内地与世界其他地区的金融中介活动,而是亦能促进内地投资者与发行机构之间的金融中介活动。香港已具备内地所欠缺先进的资本市场,可为此扮演重要角色。内地的资本流动是有地域限制的,但只要两地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可控的资金融通渠道是不难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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