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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新规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14:47 财华社

  

  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试行规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内投资主体可单独或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但规定中国国际航空(0753-HK)、东方航空(0670-HK)及南方航空(1055-HK)应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

  规定并明确非国有投资主体可参股国内机场,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等九个城市机场应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

  规定指出,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关联企业,不得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但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除外,不过即使投资全货航,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且不得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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