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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兰宝破产案中的法律智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11:16 法制日报

S*ST兰宝破产案中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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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兰宝破产案中的法律智慧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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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一举多赢的破产重整案:企业笑了———为企业减轻债务近14亿元,安置职工近5000人;股民笑了———使企业避免了退市的危机,保护了2.4万股东和中小股民的利益;债权人笑了———若破产一般债权偿付率可能为零,结果通过重组偿付率实现22%;党委和政府笑了———促进了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何以从山穷水尽疑无路,到柳岸花明又一村?请看兰宝破产案中的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

  郭春雨 李卓阳 本报记者 徐强

  1月16日,吉林省中成拍卖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拍卖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兰宝(股票代码:00631)国有法人股44,374,779股和44,374,779股。

  这意味着兰宝破产重整案已经划上圆满句号,而通过购买兰宝优质资产,实现借壳上市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兰宝公司不仅通过破产重整使企业成功避免了退市危机,还成了“香饽饽”,多家大公司争先购买。

  而此前一周,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市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有关情况。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破产重整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4日立案,于2007年11月5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2月5日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宝公司重整计划。

  该公司的成功重整,为企业减轻债务近14亿元,安置职工近5000人,使企业避免了退市的危机。

  背景:负债11.4亿元被暂停上市

  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2.4亿元。兰宝公司因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额达12亿元以上,深交所已于2006年5月15日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

  依据2006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1,718.97万元,总负债为114,229.65万元,净资产为-62,510.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兰宝公司如果2007年度不能扭亏为赢,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于2007年度年报公布后退市。

  如不能及时拯救兰宝公司,从企业层面来说,公司失去了宝贵的壳资源及再融资平台,中小投资者利益将遭受非常大的损失;从地方层面来说,公司如果退市,将对吉林省、长春市的投资环境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连带引发企业数千名职工、约2.4万名中小股民及相关债权人的社会稳定,影响到近5亿元企业资产的正常运营,并可能直接诱发一定的社会风险。为此,吉林省委、省政府以及长春市委、市政府对该公司的重组工作高度关注。

  立案:服务大局予以立案

  兰宝股份破产重整程序各项工作均需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若保证这些工作的完成,法院必须在5月12日前正式受理此案。因此,兰宝股份重组实现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否在5月12日前正式立案。

  由于兰宝公司系上市公司,按要求需逐级上报至最高法院审批。因此吉林高院及时审查并协调最高法院尽快批准受理成为争取时间的关键。长春中院于2007年4月29日报请吉林高院审查。吉林高院当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充分做好上报审批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当天将同意破产申请的审查意见报最高法院。为争取最高院尽快审查完毕,吉林高院领导非常重视,由常务副院长马建华亲自带队,到最高院汇报、沟通、协调。最后,保证了在要求的期限内受理此案。为兰宝股份破产重整在预定时间内完成赢得了宝贵时间。

  创新工作思路,依法审查兰宝股份关联公司的破产申请。在审理兰宝股份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对兰宝股份的两个子公司及一个子公司的子公司也申请了破产。而三个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兰宝股份破产重整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申请人是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的股东,社保机构和企业股东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法律规定不明确,全国也无先例。但因关系到兰宝股份破产重整,不能延误兰宝股份整个破产重整计划,吉林高院经审查均予以支持。这一作法得到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审理:严格依法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2007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同日,在媒体上发出公告,告知受理案件、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报破产债权、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同时,长春中院下发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债务人开户银行停止结算通知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书;还向兰宝公司下发了保护企业财产公告、指定企业留守人员通知书、限期应递交的有关材料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宣布了载有受理破产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职责等内容的裁定、通知,破产管理人与兰宝公司当场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开始履行职责。

  6月18日,长春中院向42个已知债权人邮寄送达了申报债权通知书、破产债权申报表、破产债权申报说明,组织债权申报。

  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公布了破产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表并给出7天的异议期,公布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初步人选。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了履行职责情况并回答了债权人的有关问题。并对9个债权人对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作出了依法处理。

  2007年11月5日,申请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07年11月26日,长春中院裁定确认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等35名债权人的1,726,071,772.55元无担保债权。

  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

  2007年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宝公司重整计划,从而给兰宝公司破产一案的审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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