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净利润境内外差异离谱榜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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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3:19 《会计师》杂志 | |||||||||
全景网连续两年做了上市公司净利润境内外差异离谱榜,选择上市公司的标准是在国内上市并公布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两个财务数据的公司。依据的标准不一样,当然结果也不一样,差距肯定是正常的,但到了离谱的地步就让人深思了 境内外差异:政策与执行层面的问题
文/飞草 我国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B股及金融类上市公司A股,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或应当按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于是有了境内外差异之说,这些差异根据证监会计字[2001]60号规定,分为会计政策差异及会计估计差异。该文明确规定: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而就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但事实上这种差异普遍存在,2004年,粤高速A(000429)折旧调整境外调减1173万元,2003年南方航空、东方航空和海南航空披露了境内外差异,它们的差异幅度在2003年123家上榜公司中排名靠前,南方航空和东方航空分列离谱榜的第1位和第10位,海南航空则排在123家公司的第13位。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三家公司都是亏损的,而且亏损额度非常大,分别为35827万元、12385万元及15354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调整是造成三家航空公司会计差异大的重要原因。东方航空“由于不同可使用年限而造成飞行设备折旧差异”国际调减3.29亿元,同时“由于不同可使用年限而造成飞机及发动机折旧和出售盈亏的差异”国际调增2.35亿元;海南航空也有“折旧调整”国际调增1.37亿元。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都属于会计估计范畴,航空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固定资产折旧差异说明了证监会计字[2001]60号在实务中并没有得到执行。南方航空2003年境内微利,境外亏损3.6亿元,一个是"因调整所得税率而引起的对递延税项变动"调减1.2亿元,另一个是"冲销不可转回的递延税项资产"调减1.2亿元。 实际上,尽管会计估计要由管理层作出,但会计标准仍对会计估计作了一些规定,如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预计负债及所得税会计尽管属于会计估计范畴,但境内外对此规定是不一样的,如香港会计准则一般对房地产销售收入适用建造合同核算收入,而我国是按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美国会计准则是根据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孰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而我国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根据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我国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是“预期价值法”与“最可能发生金额”并用,而境外则往往只采用一种估计方法,所得税会计之债务法,境内是损益表债务法,境外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些事实说明在会计估计上境内外存在标准差异,所以监管层要求统一境内外会计估计的结果是导致管理层两难选择。 而与此同时,监管层考虑到会计标准差异,允许会计政策差异的存在,但也强调“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有关的会计准则或专业惯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应采用不同的备选会计政策。”但事实上这些也可能被滥用,境内外差异分析显示,不少上市公司境内、境外所得税会计方法是不一样的,境内采用应付税款法,境外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这种差异的存在是不正常的,一定还有另外的考量因素,所以建议如果境内外会计政策可以一致的尽量一致,如上例,境内外均可适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时就不允许境内外存在会计政策差异,当然同一政策下仍会产生差异,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 此外,大部分公司境内外差异所披露的信息令专业人士也无法理解差异的成因,如按中国会计准则,凯马B(900953)200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640.7万元,与按国际会计准则净利润为-605.42万元,二者间差异1246.43万元。对此,凯马B解释,是由于购置股权摊销差异及出售股权收益差额等造成。但是,从凯马2004年年度报告来看,我们不确定其境外审计时应用的是何种具体的会计准则。即使按照上述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们未能分析出上述两项差异、即购置股权摊销差异和出售股权收益差额的具体金额。根据证监会要求,两份财务报告若存在会计政策上的差异,公司董事会应在关于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分析的部分,对其中的重要差异作出说明,包括披露该差异的性质、原因及影响金额等,但基本上没有公司做到这一点,这也是导致境外净利润及净资产指标被严重边缘化之原因,实证研究表明,境外财务报告信息含量不如境内财务报告信息含量,也就是说,境内会计标准比境外更稳健。 (作者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境内外差异:离谱未必不是好事 文/孙九天 全景网连续两年制作上市公司净利润境内外差异离谱榜,上榜公司在不同会计准则下净利润差异额和幅度相当惊人,单纯以EPS(每股盈余)指标来判断公司价值的投资者可能会觉得无所适从,然而对一个老练的投资者而言差异离谱未必不是好事。 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对财务报告的目的如此理解:“需要报告的是有助于了解金融的读者回答以下三个关键问题的数据——无论它们是GAAP数据、非GAAP数据、还是额外的GAAP数据:(1)这家公司大约值多少钱?(2)它能够履行未来义务的可能性?(3)考虑到经理们分派到的工作,他们的工作表现有多好?” 显然,巴菲特是个实用主义者,他所要求的是尽可能地从财务报告中获得有用的信息,至于信息来自哪种准则是无所谓的。然而,他经常失望,“在大多数情况下,从最低限度的GAAP提示中收集上述一个或更多问题的答案介乎困难与不可能之间。企业界真是太复杂了,以至于不能用单单一组规则,有效地描述所有企业的经济事实,尤其是那些广泛涉足各种不同业务的企业。” GAAP如此,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是如此。根据笔者两年来点评上榜公司的经验,同时报出两份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更广的看问题的角度,这对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及评价管理层的工作显然是大有帮助的,当然信息也不是越多越好。 提供更多信息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研发费用,国内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在国内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中,几乎没有注明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在国外,投资者非常注重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这一指标,而国内投资者却无法得到这样的信息。2004年上榜的京东方(000725)在国际准则下的财报中披露了开发费用的金额,高达1.64亿元,在国际准则下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也是京东方上榜的主要原因。对投资者而言,预计京东方今后仍将披露研发费用相关数据,这对判断公司是否会通过科技投入来保持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提供不同视角的案例有如何看待子公司的超额损失,2004年上榜公司中轮胎橡胶(600623)和深国商(000056)都涉及这个问题。在我国,存在着一些公司,尽管它们已经连续亏损导致资不抵债,但作为子公司它们对母公司仍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如是母公司重要的供应商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置其超额亏损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国内会计准则(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求的复函》)主要根据《公司法》的“有限责任观”作出规定,设置“未确认投资损失”科目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股东对超出出资额的亏损不承担责任,所以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国际准则的观点与此截然相反,“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 我们很难确切地说哪种观点更合理,国际准则的观点更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或者通过不合并超额亏损进行盈余操纵,但是国内准则的观点更符合《公司法》的精神。另外,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认为凡是具有巨额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公司就一定是在进行盈余管理,以轮胎橡胶为例,公司2003年利润总额为-7107万元,但由于存在9220万元的未确认投资损失使得净利润成为7619万元,为此公司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然而2004年轮胎橡胶国际准则下净利润为3.26亿元,而在国内准则下只有1.14亿元,其原因在于以前年度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或者因为子公司股权转让、或者因为子公司破产清算而转回,这说明以前年度国际准则下的业绩颇有过于谨慎之嫌。至于另一家因此而上榜的公司深国商,孙进山老师则认为“会计游戏规则的漏洞给深国商带来广阔的操纵报表的空间”。由此可见,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也都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兼听则明”。 信息丰富也不一定全是好事,有些时候我们甚至要有意识地摒弃一部分会计信息。现代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信息中除了实际的现金收付外其它部分要受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影响,如果这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能够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更多企业经营情况当然是好事,否则就是垃圾信息。以2003年上榜公司衮州煤业(600188)为例,兖州煤业在2001年向母公司兖矿集团收购了济宁三号煤矿,总价为258338万元,其中包括探矿权13248万元。但兖州煤业并没有立即支付收购款,而是采取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对控矿权以外的收购款245090万元,公司分四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2001年1月1日,最后一次支付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前。对探矿权,公司从2001年起分十年以等额现金(1325万元)支付。如果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兖州煤业其实是以折价购买了济三矿。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延迟支付某些对价时将购买成本进行折现,而中国会计准则对此并无要求。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济三矿的实际收购成本只有244528万元,与总价款258338万元相差13810万元。将此差异作为负商誉处理并在所购置可折旧或摊销资产的加权平均可使用年限(5年)中按直线法摊销,由此产生了每年2762万元的收入。与此同时,尽管公司按应付价款的现值244528万元计量收购成本,但实际付款总金额仍是258338万元,这中间的差额13810万元在付款期内每年通过设定利息核算并计入利息费用。兖州煤业在十年内付清收购济三矿的款项,每年设定利息按当年未付金额按比例计入损益,按笔者的理解,所谓设定利息其实就是应付款项现值在不同年度之间的变化。国际会计准则对这笔交易的处理异常复杂,而处理的结果在不同年度间对净利润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根据我的分析与实际情况却又并不相符。当前理论最完善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当属折现现金流法,如果我们以这种方法来对衮州煤业进行估值,知道上述交易的合同条款就足够了。国际准则下负商誉与设定利息金额的确认都用到了贴现率,然而所用的贴现率是如何确定的却没有任何说明,至于与投资者设定的贴现率是否相符更是只有天知道。因此,此时的负商誉与设定利息对使用折现现金流模型的投资者来说是毫无意义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