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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1 证券简称:S*ST科龙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6-12-2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本公司」及本公司多家控股子公司于近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诉讼的详情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告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系如下:

    (1)本公司持有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扬州科龙」74.33%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科龙发展」持有其25.67%股权。

    (2)本公司持有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科龙空调」60%股权。

    (3)本公司持有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科龙」60%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发展持有其40%股权。

    (一)本公司湖北分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武汉长荣」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8号,本公司湖北分公司(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武汉长荣(被告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本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石永昌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武汉长荣,法定代表人:戴明,执行董事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在2004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武汉长荣未付货款,从原告提取大批空调等货物,至今拖欠货款余额2984.37万元未还。上述巨额关联交易行为未经科龙电器及原告内部正常的审批程序,亦未进行公告,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武汉长荣串通,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武汉长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984.37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珠海市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隆加」、顾雏军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12月13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6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珠海隆加(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科龙,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珠海隆加,法定代表人:刘为民,执行董事

    被告三:顾雏军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4日将人民币1100万元转至珠海隆加账户,后于2004年12月15日再次转款1760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肆无忌惮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隆加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86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市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珠海德发」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12月13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珠海德发(被告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科龙,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珠海德发,法定代表人:李德煜,执行董事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4日将人民币900万元转至珠海德发账户,后于2004年12月15日再次转款1240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德发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14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12月13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武汉长荣(被告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科龙,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武汉长荣,法定代表人:戴明,执行董事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3日将人民币2000万元转至武汉长荣账户。上述款项的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武汉长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资金计人民币20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合肥维希电器有限公司「合肥维希」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9号,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合肥维希(被告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一:本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石永昌

    原告二: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合肥维希,法定代表人:李新良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在2003年12月31日至2005年8月期间,合肥维希未付货款,从原告提取大批空调、冰箱等货物,至今拖欠原告一货款1607.54万元、拖欠原告二货款261.94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经科龙电器正常的内部审批程序及公告,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公司串通,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合肥维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应收货款人民币1869.48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格林柯尔」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空调于2006年12月13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海南格林柯尔(被告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科龙空调,法定代表人:王久存,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海南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0日,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操控下,科龙空调与海南格林柯尔签订《购销合同书》,向海南格林柯尔购买格林柯尔制冷剂100吨,单价为135,000元/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控制下向海南格林柯尔支付了货款1343.79万元。但据原告事后调查及评估,海南格林柯尔的供货价格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约10倍,其合同货物的实际价值仅约114.85万元。也就是说,海南格林柯尔非法以关联交易方式侵占了原告的资金1228.94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未经原告正常的审批程序,亦未向公众披露,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对原告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与海南格林柯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侵占的资金人民币1228.94万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七)本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珠海市格林柯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新型制冷剂换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顾雏军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本公司(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珠海格林柯尔( 被告二)、北京格林柯尔(被告三)海南格林柯尔(被告四)、顾雏军 (被告五)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珠海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三:北京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四:海南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五:顾雏军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广东格林柯尔与顾雏军在控制经营原告的过程中,为发展格林柯尔系企业,强行将格林柯尔系企业的业务捆绑于本公司的业务之上。自2002年2月起,广东格林柯尔对本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只有首先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才能成为本公司的售后服务商,以承接本公司的冰箱、空调、冷柜等产品的安装和维修业务。而为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加盟商须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2万元的加盟费并购买1.5万元的格林柯尔制冷剂款。

    随后,广东格林柯尔又控制本公司,以本公司的人、财、物为成本,推广格林柯尔系的业务。不仅如此,由于根据协议,“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前述3.5万元的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系在三年内分期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在“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未向格林柯尔系公司付款的情况下,广东格林柯尔操纵本公司为“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了上述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其中,本公司被操纵向珠海格林柯尔支付了3517.5万元;向北京格林柯尔支付了396万元;向海南格林柯尔支付了267.3万元。至今为止,本公司被操纵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的资金尚有1375.46万元未能收回。几被告的行为,既没有依法和本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作披露。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珠海格林柯尔与顾雏军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1375.46万元;

    (2)北京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396万元范围内与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海南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267.3万元范围内与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八)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格林柯尔科技」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空调于2006年12月13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深圳格林柯尔科技(被告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科龙空调,法定代表人:王久存,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深圳格林柯尔科技,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自2003年3月31日起至2003年4月14日,科龙空调在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操控下,累计将人民币3200万元转至深圳格林柯尔科技,至今未还。上述资金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肆无忌惮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与深圳格林柯尔科技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3200万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九) 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格林柯尔环保」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空调于2006年12月15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0号,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深圳格林柯尔环保(被告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2月1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科龙空调,法定代表人:王久存,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深圳格林柯尔环保,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2、案由

    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自2003年5月6日起至2003年6月23日,科龙空调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操控下,累计将人民币3300万元转至深圳格林柯尔环保,至今未还。上述资金从原告到深圳格林柯尔环保之间的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肆无忌惮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与深圳格林柯尔环保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33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十)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科龙于2006年11月23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扬州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扬州格林柯尔(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 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1月2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扬州科龙,法定代表人:苏玉涛,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扬州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三:顾雏军

    2、案由

    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6月就“普通冰箱项目”的投资规划及用地等一系列问题,与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协商,并于2003年6月6日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书》。开发区管委会在上述合同中承诺为科龙电器在开发区成立“华东科龙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即筹建中的扬州科龙)提供1100余亩的工业开发用地。根据协商结果,开发区管委会还同意了科龙电器谈判代表顾雏军的要求,在原告投资后向投资者奖励3500万元。

    2003年11月5日,扬州科龙向开发区国土局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于2003年12月12日取得《国土使用证》。2004年4月30日,开发区财政局将3500万元的“发展基金”按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支付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该3500万元之所以没有支付给原告,而是给了扬州格林柯尔,是因为顾雏军在谈判及购地过程中一直向开发区管委会宣称,科龙是格林柯尔的子公司,科龙就是格林柯尔的。受此误导,开发区管委会将3500万元奖励基金汇入了广东格林柯尔的关联公司(顾雏军的个人独资公司)扬州格林柯尔账户。

    4、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扬州格林柯尔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政府奖励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2005年已对上述第1-4笔诉讼所涉及的款项分别计提了50%的“特别坏账准备”,对上述第5-7笔诉讼所涉及的款项分别计提了780.51万元、1131.31万元、796.30万元的“特别坏账准备”,对上述第8-10笔诉讼所涉及的款项截止到目前未计提特别坏账准备。由于本公司目前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标的收回的可能性,因此本公司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湖北分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2、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隆加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3、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德发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4、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5、本公司与本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合肥维希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6、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海南格林柯尔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7、本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珠海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顾雏军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8、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深圳格林柯尔科技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9、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深圳格林柯尔环保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10、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11、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12、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8号;

    13、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9号;

    14、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0号;

    15、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

    16、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2号;

    17、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18、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

    19、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5号;

    20、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6号。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 12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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