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发布关联交易公告(详见本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China Daily》披露的公告),于公告中,本公司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将关联交易递交给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将根据本公司就此次关联交易聘请之独立财务顾问稍后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发表独立意见。
    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于2006年9月19日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所聘请的内地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该等关联交易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亦聘请了香港博资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博资财务顾问」为本公司该等关联交易之香港独立财务顾问,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博资财务顾问所出具之意见(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该等意见现已载于派发予H股股东的股东通函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考虑博资财务顾问所考虑之主要因素及理由以及博资财务顾问于其意见函件载述之意见后,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司有关附属公司与华意压缩、加西贝拉及华意荆州订立的压缩机采购供应框架协议、本公司有关附属公司与海信集团附属公司订立的模具订购框架协议、空调器产品生产加工框架协议、原材料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及空调器产品生产加工(采购)框架协议「该等框架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独立非执行董事亦认为该等框架协议及彼等各自之年度上限对独立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此外,经审阅该等框架协议、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以来本公司有关附属公司与华意压缩、加西贝拉及华意荆州订立有关采购压缩机的协议以及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以来订立有关采购压缩机及供应电器零配件的协议以及本公司有关附属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于有关时间订立有关同类交易(若有,视情况而定)的协议条款及条件以及考虑本公司管理层及销售人员(彼等当时在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任职)有关上述交易之意见及解释,以及考虑独立财务顾问就此提供之意见后,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述交易乃于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因此该等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普通决议案以批准该等框架协议及其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并建议其投票赞成追认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与(i)华意压缩、加西贝拉及华意荆州约自二零零五年一月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止就采购压缩机所进行之交易;及(ii)海信集团附属公司自二零零五年十月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止就采购电器零配件、采购压缩机、供应模具、采购及供应空调器及供应原材料订立之交易。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