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 知,通知指: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诉保字第00002、00003、00004、 00005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于2001年11月 13日冻结本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广东科龙( 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100、2000、2000、2000万股(合计7100万股) 及红股、配股。冻结期限从2001年11月13日起至2002年11月12日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诉保字第00002、00003、00004、00005号民 事裁定书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申请人为: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被申请人为:广 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事由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 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该项冻结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无影响,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