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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1 证券简称:科龙电器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执行情况的公告
2006-06-16 打印

    除本公司执行董事顾雏军先生、严友松先生、张宏先生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总裁汤业国先生、副总裁肖建林先生、林澜先生、苏玉涛先生、石永昌先生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乙方」分别于2005 年 9 月27日及2006 年4 月5 日在境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香港《ChinaDaily》及《香港商报》上披露了本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海信营销、甲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关于与青岛海信营销销售代理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5 月26 日收到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的《销售代理协议、销售代理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现根据该自查报告本公司对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情况初步公告如下:

    一、销售代理协议预付款条款及其执行

    1、协议预付款条款

    协议约定:甲方支付购买乙方产品预付款累计不超过6 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协议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3 亿元人民币,第一笔资金注入后一个月内根据乙方启动生产及市场销售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甲方再支付不超过3 亿元人民币的预付款。甲方向乙方预付的不超过6 亿元人民币的款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要求乙方实际返还。

    2、预付款条款执行情况

    自查报告显示,销售代理协议预付款条款的执行的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收款日期               金额
    2005-9-23      4,000,000.00
    2005-9-23     13,904,000.00
    2005-10-12    30,000,000.00
    2005-10-13   100,000,000.00
    2005-10-13    50,000,000.00
    2005-10-24    72,000,000.00
    2005-12-15    31,100,000.00
    合计         301,004,000.00

    二、销售代理协议销售价格条款及其执行

    1、协议销售价格条款

    协议约定:甲方自乙方处取得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应等于甲方向经销商销售该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该结算价格由乙方与经销商确定。

    2、销售价格条款执行情况

    自查报告显示:2005 年9 月27 日海信营销与本公司又签订了《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间结算价格的政策》,约定:每月由本公司财务部以各产品部书面报批的批发价格为准,根据海信营销要货数量向其开具发票,海信营销及其分公司账面科龙产品不产生毛利。如有毛利,由双方共同分析毛利产生原因,并于次月在开票价格中调整。每月月初,本公司各营销分公司与其对应所在地的海信营销分公司对上月所售产品进行价格核对,并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本公司和海信营销的分支机构针对2005 年12 月1 日到15 日已经通过海信兑现的价差和政策进行了核实、统计和确认,预先对12 月份的毛利进行了部分清算,金额为-8,188,813.52 元。

    截止2006 年4 月30 日,本公司和海信营销须调整毛利金额总计为人民币-75,874,349.42 元,除2006 年3 月份毛利和2006 年4 月份毛利已确认尚未兑现之外,其余皆已结清。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和海信营销尚未结清的毛利为人民币-34,387,080.84 元,即本公司须向海信营销支付人民币34,387,080.84 元的毛利。

    三、协议货/款交付条款及其执行

    1、协议货/款交付条款

    协议约定:乙方收到预付款的当日开始陆续向甲方供应乙方产品并运抵到甲方指定仓库。产品运抵甲方指定仓库后,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超过甲方预付款后双方办理赊借产成品手续,甲方实际占用乙方的成品资金周期为60 天。

    2、协议货/款交付条款执行情况1)自查报告显示:本公司向海信营销销售产品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对海信营销含税销售金额
    2005年10月                                     183,392,995.64
    2005年11月                                     270,132,525.40
    2005年12月                                     423,747,614.00
    2006年1月                                      360,785,001.00
    2006年2月                                      393,575,936.00
    2006年3月                                      487,231,303.75
    2006年4月                                      376,053,752.00
    至2006年5月10日止出库未开票预计(注1)           339,334,960.65
    合计(注2):                                  2,834,254,088.44

    注1:根据截止2005-5-10 出库未开票明细预估

    注2:上表统计了已出库未开票的数据,尚有海信营销分公司从本公司分公司部分提货由于正在处理没有纳入其中。

    2)自查报告显示本公司收到海信营销代销货款情况如下:截止2005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收到代销货款总计为人民币812,724,143.04 元;截止2006 年3 月31 日,本公司收到代销货款总计为人民币1,552,440,409.82元;截止2006 年5 月10 日,本公司收到代销货款总计为人民币2,257,452,730.87 元。上述货款中均包含301,004,000.00 元人民币的预付款。

    3)自查报告显示本公司经销商向海信营销付款情况:截止2006 年5月10 日,本公司经销商向海信营销付款总计为人民币2,107,913,242.52 元。

    海信营销于2005 年9 月至12 月支付了预付款301,004,000.00 元,截至2006 年5 月10 日支付货款合计为人民币1,956,448,730.87 元;至2006年5 月10 日止,海信分支机构收到本公司经销商货款共计为人民币2,107,913,242.52 元,尚有人民币151,464,511.65 元的货款在途未能打回本公司。这部分在途资金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1、海信营销给本公司支付货款         1,956,448,730.87
    2、本公司回款留存海信营销金额         151,464,511.65
    (1)本公司国内营销公司总部              19,048,516.37
    (2)本公司国内营销分公司                28,347,582.61
    (3)本公司国内营销分公司回总部在途     104,068,412.67

    四、销售代理费和资金占用费条款及其执行

    1、销售代理费和资金占用费条款

    协议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向乙方收取预付款资金占用费,费用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按季收取:资金占用费=预付款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360;甲方按销售额的1%收取代理费,按季度收,甲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不承担任何营销费用。

    2、销售代理费和资金占用费条款执行情况

    自查报告显示销售代理费和资金占用费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回款   收入(本公司对海信营销含税开票金额)   代理费(对海信营销含税开票*1%)   资金占用费金额
    截止2005年12月31日     812,724,143.04                       877,273,135.04                    8,772,731.35     3,409,550.50
    截止2006年5月10日    2,257,452,730.87                     2,834,254,088.44                   28,342,540.89     9,474,781.10

    截至报告日,海信营销尚未要求本公司按照销售代理协议规定支付代理费用及资金占用费用,本公司亦未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及资金占用费用。

    本公司董事会从经营管理层处获悉: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资金实际占用天数为本公司收到预付款的当日至2006 年5 月10 日(本公司收到预付款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告第1 点)。

    五、本公司营销系统恢复独立运作情况

    经营管理层提供的自查报告显示:本公司营销系统自5 月11 日开始恢复独立运作,但是由于财务在月中无法进行结账和清算,完成与商业客户业务流程调整的对接也需要有过渡期,否则将导致销售业务暂时停止,会给旺季销售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本公司采取了过渡性措施,营销系统已于6 月1 日完全恢复独立运作,并完成结账和清算。在此期间,为避免与海信营销新发生关联交易,对新客户及在未向海信营销支付预付款的客户已直接在本公司销售系统进行操作和结算。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从经营管理层获悉:由于交易双方财务结帐和清算需要时间,截止到目前有关结帐和清算正在进行当中。

    六、本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经营管理层对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情况的意见

    1、本公司董事会对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情况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了经营管理层提供的自查报告,并认为根据该初步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尚未发现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但根据该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自查报告经本公司自查得出,未经中介机构审计。本公司董事会已聘请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截止到目前,销售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执行情况正在审计过程中,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审计结果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在实际执行销售代理协议过程当中,海信营销未能在协议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3 亿元人民币。根据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2006 年1 月1 日提供的《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执行情况执行商定程序的专项报告》显示:科龙电器(指本公司)财务向我们提供了相关的帐册及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根据我们的查阅,我们将科龙电器截止2005年12 月31 日收到的海信营销预付款及货款列示如下:

                          收款金额及方式(人民币元)
    收款日期               现金     银行承兑汇票   收据号码
    2005/09/23                -     4,000,000.00    0001418
    2005/09/23                -    13,904,000.00    0001419
    2005/10/10                -     4,684,131.69    0001421
    2005/10/12    30,000,000.00          0001423
    2005/10/13   100,000,000.00          0001424
    2005/10/13    50,000,000.00          0001425
    2005/10/24    72,000,000.00          0001426
    2005/10/24                -    26,366,462.80    0001422
    2005/11/17                -    50,600,106.72    0001458
    2005/11/24                -    50,512,619.00    0001459
    2005/12/02                -    30,045,548.40    0001460
    2005/12/05                -    69,539,392.46    0001461
    2005/12/05    31,100,000.00          0001462
    2005/12/15    10,000,000.00          0001465
    2005/12/19                -    40,116,327.07    0001471
    2005/12/20    30,000,000.00          0001470
    2005/12/20    10,000,000.00          0001469
    2005/12/21                -    40,390,691.47    0001472
    2005/12/30    50,000,000.00          0001474
    2005/12/30                -    99,464,863.43    0001476
    小计         383,100,000.00   429,624,143.04

    说明:

    1、上述收到的现金付款人均为海信营销;

    2、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均由海信营销背书给科龙电器,我们发现,除2005 年9 月23 日所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17,904,000 元外,海信营销在将其背书给科龙电器之前,其前手是科龙电器客户。

    除销售代理协议预付款条款外,海信营销基本上遵守了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

    第三、自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06 年5 月10 日,本公司销售给海信营销的销售收入(本公司对海信营销含税开票金额)为2,834,254,088.44 元人民币,海信营销的分支机构收到科龙经销商货款2,107,913,242.52 元,海信营销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956,448,730.87 元,尚有151,464,511.65元货款正常在途未能打回科龙电器。截止到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从经营管理层处获悉:导致上述回款差额的原因为①海信营销已经销售给商家但帐期未到,货款未收回;②本公司已经销售给海信营销,但海信营销尚未实现销售;

    第四、自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06 年5 月10 日,尚有151,464,511.65元人民币的在途资金未能打回本公司。截止到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从经营管理层处获悉:151,464,511.65 元人民币在途资金已经全部回至本公司。

    第五、自查报告显示2006 年5 月1 日至2006 年5 月10 日本公司向海信营销销售产品预计金额为人民币339,334,960.65 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从经营管理层处获悉:2006 年5 月1 日至2006 年5 月10 日本公司实际向海信营销销售产品金额为人民币355,553,785.52 元。鉴于上述调整,截止2006 年5 月10 日本公司向海信营销销售产品向海信营销销售产品金额应为人民币2,850,472,913.31 元,本公司须向海信营销支付的代理费金额应为人民币28,504,729.14 元;

    2、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情况的意见

    本公司两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董事会上述关于销售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执行情况的意见以及对投资者所作的提醒。

    3、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对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情况的意见

    本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通过销售代理协议及其补充的执行使得本公司迅速获得了生产和启动市场所急需的资金,重塑了市场形象,从而使得经销商信心得以迅速恢复,加快了货款回收与资金的使用效率,形成产供销的良性循环。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对于本公司度过经营困难起到了起死回生的巨大作用,保护了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除销售代理协议预付款条款外,海信营销基本上遵守了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执行情况的公告的签字页。

    董事签署:

    刘从梦 李振华

    方志国 徐小鲁

    李公民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6 月15 日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执行情况的公告的签字页。

    经营管理层签署:

    汤业国 肖建林

    林 澜 苏玉涛

    石永昌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6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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