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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1 证券简称:科龙电器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6-02-28 打印

    除本公司执行董事顾雏军先生、严友松先生、张宏先生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多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于近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提起诉讼,现将诉讼的详情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告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1) 本公司持有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科龙空调」60%股权;

    (2) 本公司持有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科龙」60%股权,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余40%股权;

    (3) 本公司持有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科龙配件」70%股权, 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其余30%股权;

    (4) 本公司持有深圳市科龙采购有限公司「科龙采购」95%股权,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龙嘉科电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余5%股权。

    (一)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格林柯尔」、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三爱富」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 年2 月24 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4 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被告二)、天津格林柯尔(被告三)、海南格林柯尔(被告四)、三爱富(被告五)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于2006 年2 月23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科龙,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天津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四:海南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五:三爱富,法定代表人:周克经,董事长

    2、案由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指除科龙系公司外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和/或广东格林柯尔能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的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五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五采购600 吨环保制冷剂,货款合计人民币8160 万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五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绝大部分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二所控制的两家公司被告三、被告四。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五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诉讼请求

    ⑴被告三向原告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人民币8160 万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及被告五对此与被告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⑵被告三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3,554,088 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及被告五对此与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⑶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科龙采购诉广东格林柯尔、天津立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立信」、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采购于2006 年2 月24 日收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 号受理通知书,科龙采购(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天津立信(被告二)、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被告三)、顾雏军(被告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于2006 年2 月23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科龙采购,法定代表人:刘从梦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

    被告二:天津立信,法定代表人:李连德

    被告三: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顾雏军

    被告四:顾雏军

    第三人:本公司

    2、案由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采购12700 吨钢材,货款合计人民币8960.03万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二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全部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四所控制的一家公司被告三。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至被告四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8960.03 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一至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科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空调于2006 年2 月24 日收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 号受理通知书,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被告二)、江西科盛(被告三)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于2006 年2 月22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科龙空调,法定代表人:严友松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本公司

    2、案由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三签订制冷剂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三采购制冷剂14.1 吨,货款合计人民币1863 万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三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合同货物。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三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诉讼请求

    (1)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863 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一至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三爱富、天津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空调于2006 年2 月24 日收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 号受理通知书,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三爱富(被告二)、天津格林柯尔(被告三)、海南格林柯尔(被告四)、顾雏军(被告五)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于2006 年2 月23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科龙空调,法定代表人:严友松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

    被告二:三爱富,法定代表人:周克经

    被告三:天津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

    被告四:海南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

    被告五:顾雏军

    第三人:本公司

    2、案由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五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采购300 吨环保制冷剂,货款合计人民币4080 万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二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绝大部分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五所控制的两家公司被告三及被告四。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五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至被告五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80 万元;

    (2)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科龙配件诉广东格林柯尔、天津祥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祥润」、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配件于2006 年2 月24 日收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 号受理通知书,科龙配件(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天津祥润(被告二)、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被告三)、顾雏军(被告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于2006 年2 月23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科龙配件,法定代表人:严友松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

    被告二:天津祥润,法定代表人:岳颖

    被告三: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顾雏军

    被告四:顾雏军

    第三人:本公司

    2、案由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采购钢材13820 吨,货款合计人民币97,412,220 元。

    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二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全部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四所控制的一家公司被告三。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至被告四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7,412,220 元;

    (2)被告一至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2005 年对上述诉讼所涉及的款项按照帐龄分析法计提了约人民币15437万元的坏帐准备,导致公司2005 年度利润下降了人民币15437 万元,由于目前无法预计上述诉讼所涉及的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因此我公司暂时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三爱富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2、科龙采购诉广东格林柯尔、天津立信、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3、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江西科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4、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三爱富、天津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5、科龙配件诉广东格林柯尔、天津祥润、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案之民事诉状;

    6、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 号;

    7、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 号;

    8、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 号;

    9、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 号;

    10、 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4 号。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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