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公司执行董事顾雏军先生、严友松先生、张宏先生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5年 9月14日在境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香港《Chinadaily》及《香港商报》上披露了本公司现时单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格林柯尔」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海信空调」签署的《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2005年9月30日,本公司从海信空调接获《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现就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股份转让协议书》第3.1条
    原文为:
    格林柯尔和海信空调双方同意,按照标的股份的审计净资产值确定转让价格。双方按照公司2005年半年报告为基本依据,拟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亿元人民币(即每股3.432元),首付款5亿元人民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海信空调向格林柯尔支付首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另行约定。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海信空调向格林柯尔支付2000万元定金,定金付至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海信空调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定金冻结至协议生效后转为支付转让价款。
    修改为:
    双方按照科龙电器2005年半年报告为初步依据,拟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亿元人民币(即每股3.432元),首付款5亿元人民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海信空调向格林柯尔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付至格林柯尔指定账户,该账户在标的股份过户之前应由格林柯尔、海信空调双方与有权的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共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同时,海信空调退出共管。海信空调的款项一旦付至指定账户,海信空调即被视为已经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本协议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海信空调向格林柯尔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定金,定金付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海信空调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定金冻结至协议生效后转为上述首付款。
    (2)《股份转让协议书》第3.2条
    原文为:
    格林柯尔和海信空调双方共同聘请的会计师按基准日进行全面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确认的公司净资产与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的差额的26.43%调整转让价款余款,海信空调在过户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格林柯尔支付调整后的转让价款的余款。
    修改为:
    双方共同聘请的会计师按基准日进行全面审计,双方根据审计结果确认的上市公司净资产与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的差额的26.43%调减转让价款余款,海信空调在过户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格林柯尔支付调减后的转让价款的余款,余款中的2000万元人民币将在过户日后六个月内支付。
    (3)《股份转让协议书》第2.2条
    原文为:
    在海信空调根据3.1条支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格林柯尔和海信空调双方同意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格林柯尔标的股份过户给海信空调。
    修改为:
    在海信空调根据3.1条支付首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格林柯尔完成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将格林柯尔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过户时的标的股份应该不带有任何形式的负担(包括质押、查封、冻结和其他任何对标的股份所享有权利的限制,但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本公司将及时公布该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