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公司执行董事顾雏军先生、严友松先生、张宏先生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受理日期:2005年8月2日
    2、 诉讼机构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高院」
    3、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
    4、 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5年8月5日传真到达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
    2、 第一被告: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科龙」,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全资控股子公司。
    3、 第二被告: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4、 诉讼理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因与江西科龙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8月2日向江西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5、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科龙及本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4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三、裁决情况
    1、 裁决日期:2005年8月2日
    2、 裁决结果:根据江西高院(2005)赣民诉前保字第2-1号,冻结江西科龙及本公司的存款 人民币14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被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相关事宜。
    六、查文件
    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赣民诉前保字第2-1号
    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赣民诉前保字第2-3号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