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2月29日星期日上午9:00在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容港路8号本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到会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数343,283,1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992,006,563的34.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逐项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下列普通决议:
    1、以343,283,155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 100%),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公民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以 343,283,155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 100%),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白云峰先生为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下列特别决议:
    3、以 267,579,594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表决票的 77.95%), 0票反对, 75,703,561 票弃权,以特别议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于2002年11月27日发出的函【2002】284号文件及本公司现实情况,本公司决定取消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之关于用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累计亏损的议案的表决事项,待适当时候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另行公告。(详情请见2002年12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南华早报》、《虎报》及《大公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向淑芹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根据2002年11月14日公告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用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累计亏损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文件(上市部函【2002】284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提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时,不能以2001年为基准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特别审计并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据此,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由于本公司在2002年12月2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不能完成上述程序,故决定取消2002年11月14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之《关于用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累计亏损的议案》,并待适当时候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取消《关于用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累计亏损的议案》之程序,并未违反规范意见的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9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2、 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3、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