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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3-03-26 打印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OO3年3月22日上午9:00在徐工集团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民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成员14人,出席会议董事14人(其中高国华董事、王岩松董事、孔庆华董事书面委托王民董事长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宋学锋独立董事书面委托杨雄胜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2002年度财务决算和200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200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8,440,565.53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8,844,056.55元,提取5%公益金4,422,028.28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5,174,480.7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6,517,917.24元,共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1,692,398.13元,公司拟以2002年底股本总额495,534,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派发现金股利0.4元(含税),共计派送69,374,788.00元,尚余可分配利润42,317,610.24元结转下一年度。2002年度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五、2002年第四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2003年第一季度使用计划的议案

    六、2003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1、购买金山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支付尾款510.18万元;

    2、第七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大型施工机械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1950万元,其中企业自酬3450万元,申请国债专项资金贴息贷款8500万元;

    3、科研楼建设项目:追加投资2650万元,其中土建和设备投资2150万元,装修500万元;

    4、铲运机械总装车间及附房进入开发区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998万元。

    七、2002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八、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一。

    九、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董事会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序)为:王民、付健、苏颖倩、李力、杨勇、杨雄胜、吴江龙、宋学锋、黄健,其中李力、杨雄胜、宋学锋三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前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准。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编号2003-004公告。

    十、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上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编号2003-003公告)

    特此公告。

    

2003年3月22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增加(十八)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原(十八)修改为(十九);

    二、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一)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二)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五、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六、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八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六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八、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九、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所代表有表决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决定提交有关联交易提案的同时,通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提案的投票表决,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可按前述"特殊情况"处理,如关联股东对此无异议,则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明确披露关联股东不参与该项提案的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第五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有表决权股份数是指"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股权登记日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2、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即在选举时有表决权股份数使用两次,非独立董事的有效投票权总数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有效投票权总数选举独立董事;

    3、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4、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有效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候选董事;

    5、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在对董事候选人投票时,不使用反对票和弃权票。

    6、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当选的董事其得票必须超过有效投票权总数的半数。

    7、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第8款执行;

    8、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等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审议本案所述关联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自行回避,董事会也有权通知其回避。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若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剩余人数尚不足董事会全体人数的半数时,公司董事会可在关联董事不予回避的情况下对该关联事项进行表决,但该关联事项(无论标的金额多少)必须报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如有本章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十六、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并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附件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按姓名笔划排序)

    1、王民,男,汉族,山东昌邑人,现年49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以来,历任徐州重型机械厂工会主要负责人、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司营销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徐州装载机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铲运机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付健,男,汉族,辽宁阜新人,现年47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职称。1972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以来,历任徐州工程机械制造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公司总经理,徐州重型机械厂厂长、党委书记,专用车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苏颖倩,女,汉族,浙江宁波人,现年33岁。本科学历,工程师。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7月至1994年2月,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从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工作;1994年3月至1996年6月,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能电力实业开发公司从事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工作;1996年7月至今,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及重大项目资产重组工作。现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浙江原达实业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山纸业,600103)董事,北京汽车玻璃钢制品总公司董事,深圳中联丝绸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轻工程塑料联合有限公司董事,烟台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黑河龙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4、李力,男,汉族,山东肥城人,现年48岁。中共党员,博士生,教授,硕士生导师。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以来,历任南京师范大学社科部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5、杨勇,男,汉族,江苏靖江人,现年46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1975年11月参加工作, 1993年以来,历任徐州工程机械制造厂厂长助理、副厂长,筑路机械分公司副总经理,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筑路机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常委,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6、杨雄胜,男,汉族,江苏启东人,现年43岁。中共党员,博士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1年参加工作,1981年以来,历任江苏省连云港财经学校教研室主任,江苏省连云港市审计局审计学会秘书长。现任南京大学会计学系主任,河海大学兼职教授,安徽工业大学兼职教授,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副会长,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沪高速,600377)独立董事,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600287)独立董事,南京晨光航天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晨光,600501)独立董事,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工科技,000425)独立董事。

    7、吴江龙,男,汉族,重庆忠县人,现年41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1981年9月参加工作, 1994年以来,历任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徐州重型机械厂总会计师,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会计师、资产财务部部长。现任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资产财务部部长,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8、宋学峰,男,汉族,山东青岛人,现年40岁。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年6月参加工作,1995年以来,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部主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现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教育部管理科学指导委员会会员,徐州市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复杂性科学虚拟研究中心主任,江苏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神火股份,000933)独立董事,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工科技,000425)独立董事。

    9、黄健,男,汉族,江苏泰兴人,现年58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经济师、高级政工师职称。1964年12月参加工作, 1984年以来,历任徐州矿山设备厂党委书记,徐州装载机厂纪委书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司政工处处长、党办主任兼组织处长、组织人事部部长。现任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常委、工会主席,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常委、工会主席,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宋学峰、杨雄胜、李力,作为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宋学峰、杨雄胜、李力

    2003年3月 日于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力先生、杨雄胜先生、宋学锋先生为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22日于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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