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第129号),姚旭(原告)诉本公司关联方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被告一)以及本公司(被告二)和本公司属下子公司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三)有关“一致”图形和文字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允许原告收回本案作品著作权、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有关本次涉诉事项的前一次公告刊登在2002年9月25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
    截止目前, 本公司及属下企业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