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公告的有关属下企业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所涉两项重大仲裁事项,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审理,已经仲裁终结。
    一、仲裁事项之一
    (一) 申请人:格兰泰(香港)有限公司[Grunenthal(Hongkong)Limited]
    被申请人: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
    (二)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2,315,041.80美元及违约金;
    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等。
    (三)裁决结果
    仲裁庭于2003年1月8日裁决如下:
    1、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2,315,041.80美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21,709.43美元。两项共计2,736,751.23美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6%计息。
    2、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侵权赔偿款人民币300万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6%计息。
    3、驳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4、本案仲裁请求的仲裁费用人民币329,46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反请求的仲裁费用人民币363,102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108,930.60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254,171.40元。申请人在提请仲裁时预缴了仲裁费用人民币329,460元,被申请人在提起仲裁反请求时预缴了仲裁费人民币363,102元,均抵作本案的仲裁费。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20,529.40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6%计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仲裁事项之二
    (一)申请人:格兰泰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
    (二)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41,797,083.58元及违约金;
    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等。
    (三)裁决结果
    仲裁庭于2003年2月21日裁决如下:
    1、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454,858.12元-(人民币35,826,270.53元×1.51%)(应收款部分管理费)-(人民币26,891,031.67元×3.5%)(库存销售还款部分管理费)-人民币814,458.9元(补缴关税)-人民币1,376,965.66元(增值税的销项税)-人民币11,978,860.83元(已还款)=人民币29,802,409.94元。
    2、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自2002年1月1日起至支付全部欠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库存转让协议》和《应收账款协议》规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即29,802,409.94元×天数(200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万分之五。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41,449元,案件处理费为人民币136,370元。申请人在提请仲裁时预缴了人民币377,819元,该笔预缴费用抵作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77,819元。
    4、双方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仲裁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为本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的资产状况 (未经审计) 为:总资产2,888.21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293.21万元;总负债2,238.15万元,其中银行借款720万元;净资产650.06万元。本公司属下两家全资子公司累计向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提供了人民币720万元贷款的担保。本次裁决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公司2003年经营业绩。
    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消上述裁决的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四、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03]深国仲结字第01号);
    2、裁决书([2003]深国仲结字第D08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