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及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致药业”)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所签订的《委托代理代理协议》,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一致药业2001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 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根据2002年5月25日《证券时报》、 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一致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一 致药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一致药业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 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五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其中A股股东4人,B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170,291,308 股(其中代表A股股份170,181,400股,代表B 股股 份109,908股), 占一致药业总股份的59.10 %;一致药业的董事、监事、 经理及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6、审议《2001年年度报告》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9、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
    10、审议《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调整部分董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以上十三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 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十三项议案的同意票均达到法定最低数;大 会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小南
    20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