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一致药业”)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一致药业2001年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2001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市一致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一致药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议程予 以公告。
    一致药业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18日上午九时在深圳市 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六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其中A股股东4 人,B股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170,191,400 股(其中代表A股股份170,181,400股, 占一致药 业总股份的59.06 %; 代表B股股份10,000股, 占一致药业总股份的0. 003 %), 占一致药业总股份的59.063 %;一致药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陈相如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刘晓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增补郭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上3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三项议案的同意票均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大会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小南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