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益力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及深圳市益力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益 力公司”)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律师见证协议书》 ,本所指派王小南律师和余永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益力公司200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2001年5月12日《证券时报》、 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市益力矿泉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深圳市益力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公告》,以及前述报刊于2001年5月 17日刊登的《深圳市益力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益力公司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益力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15日在深圳市五洲宾馆召开,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其中A股股东3人,B股股东1人), 代表股份166,262,580股(其中代表A股股份166,181,400股,代表B股股份81, 1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3%),占益力公司总股份的57.70%;益力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0年度报告》;
    5、《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7、《公司2001年度经营计划》;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9、《关于增补谭明华为公司董事的预案》;
    10、《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11项议案, 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第1项至第10 项议案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第11 项议案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大会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小南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