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依法申报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要求2007年4月1日前,对在深圳市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的开发项目应缴交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进行自查,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缴交。
    缴纳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自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就有要求,有关基金为公司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公司一直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列支,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的进度进行缴纳。在公司进入的其他城市,公司也均按照当地的规定列支和缴纳了类似基金。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