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公司”)发放总额人民币2.602亿元、期限2年、利率为年4.5%的贷款,用于深圳大梅沙万科东海岸项目的开发。
    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为上述信托融资金额本息合计2.83618亿元提供担保,本公司相应向该行提供反担保。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已超过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公司披露截至公告日对外担保情况如下(合计6.30857亿元,占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8.7%):
公司名称 金额 期限 银行 深圳公司 723.9万 03.06.23-04.03.31 工行罗湖 深圳公司 28361.8万 03.12.31-06.01.30 中行深分 深圳公司 8000万 03.09.29-04.09.28 工行罗湖 深圳公司 5000万 03.12.11-04.12.10 工行罗湖 深圳公司 5000万 03.12.25-04.12.24 工行罗湖 北京地产 16000万 01.05.10-04.11.09 建行总行 公司名称 担保类型 深圳公司 工行为深圳公司开具工程保函,集团提供反担保 深圳公司 中行为深圳公司发行东海岸信托融资担保,集团提供反担保 深圳公司 深圳公司向工行借款8000万,集团提供担保 深圳公司 深圳公司向工行借款5000万,集团提供担保 深圳公司 深圳公司向工行借款5000万,集团提供担保 北京地产 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向建总行借款1.6亿,集团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