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英利”),是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Yingli Green Energy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开曼公司”)共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71578万元人民币,其中开曼公司持有其62.13%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其37.87%的股权。
    2006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开曼公司在《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修正案》、《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补充合同二》和《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二》的基础上,签署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补充合同三》和《章程修正案三》,主要补充修正了以下内容:
    1、天威英利的投资总额为肆拾亿柒仟伍佰捌拾万元人民币(RMB4,075,800,000)。
    2、天威英利的注册资本为拾陆亿贰仟肆佰叁拾捌万元人民币(RMB1,624,380,000)。
    3、双方在注册资本总额中的认缴出资额及所占份额(下称“出资比例”)如下:
    1)本公司认缴肆仟玖佰万元人民币(RMB49,000,000),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为29.89%;
    2)开曼公司认缴相当于拾伍亿柒仟伍佰叁拾捌万元人民币(RMB1,575,380,000元)的等值美元现汇,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为70.11%。
    双方已经缴纳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亿壹仟伍佰柒拾捌万元(RMB715,780,000), 其余玖亿零捌佰陆拾万元人民币(RMB908,600,000)的注册资本由开曼公司认缴。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获得审批机构批准后三十日内,开曼公司应向合营公司缴纳相当于玖亿零捌佰陆拾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应缴出资”);双方进一步同意,在获得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开曼公司根据贷款协议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本金及其应计利息(如有)将全部等额转换为开曼公司向合营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并视为开曼公司应缴出资的一部分。
    双方同意,如果开曼公司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一家合格证券交易所上市,双方应就其在天威英利的持股比例另行协商。
    4、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本公司委派三名,开曼公司委派六名。双方在撤换其委派董事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