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49号文),经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批准本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54,784,389.30元税前列支,并允许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即27,392,194.65元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本年度应交所得税额9,039,424.24元,增加2005年度净利润9,039,424.24元。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