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6日
    ● 除息日:2005年7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5月26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5年5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分配方案
    1、以2004年年末的股本总数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持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根据我国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9元/股。持非流通法人股的股东和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0元/股。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5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0.10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对于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6日
    2、除息日:2005年7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5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方法
    1、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的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非流通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759-3632030
    联系传真:0759-363200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