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200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0月22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韩晓进因故未能出席,指定由副董事长赖财荣主持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1、通过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了《关于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同意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壹亿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在需要时向银行贷回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通过了《关于将不同募集资金项目之间暂时闲置的资金调节使用的议案》。
    同意将用于年产2.5亿?特种防伪纸项目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特种防伪纸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年产20000吨感应纸和彩色喷墨打印纸项目的建设。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同意对本公司章程作部分修改: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原为: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现修改为: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还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