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程源伟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3年12月2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的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3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203,124,9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2%。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关于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调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同意增补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郑峻先生、吴明烨先生为公司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吴明烨为公司增补的独立董事。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源伟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