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程源伟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3月31日在公司 本部会议室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大会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2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重庆 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31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及其它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 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143牞225牞7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 87 %。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等13人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 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1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关于提名何建国先生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续聘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2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与杜拉维特公司、香港国际四维公司合资建厂的 议案》、《关于拟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以及《关于扩大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等权 限的议案》。
    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前述各项议案除《关于扩大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等权限的 议案》未获通过外,其余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根 据表决结果,确定何建国先生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 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源伟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