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程源伟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1年12月3日在公司 本部会议室召开的 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1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3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 代 表股份1584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 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公司 拟参与包头信托投资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六个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对新一届十三名董事成员提名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对新一届监事二名成员 提名议案逐一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除喻雪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外,其余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 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 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律 师:程源伟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