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任。
    本公司于2007年6月8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7日下发有关批复文件,同意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与深圳市红旗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高汇达峰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越通恒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意以6.09元/股的价格分别向上述三家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89,403,846股股份。
    此次股权转让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