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否决了提名郑峻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25日上午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2217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流通股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也未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会议由陈宗云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2004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对《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作出修改。此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同意票股份22176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同意票股份20312.4953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通过了提名沈容正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同意票股份20312.4953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通过了提名王兴国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同意票股份20312.4953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通过了提名雷刚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同意票股份20312.4953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通过了提名赵普文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同意票股份20312.4953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通过了提名汪永菊女士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同意票股份10666.7668万股,反对票股份9645.7285万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未通过提名郑峻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同意票股份20312.4953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通过了提名杜晓鹤女士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同意票股份20312.4953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通过了提名邵树良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同意票股份20312.4953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万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通过了提名欧明刚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议案》。
    1、同意票股份22176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提名江勇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同意票股份22176万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提名敬旭伟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了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的朱姝、廖友谊律师为会议提供鉴证服务,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法律意见书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25日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朱姝、廖友谊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的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2217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议案》等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应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应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同意选举沈容正、王兴国、雷刚、赵普文、汪永菊、邵树良、欧明刚、杜晓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董事,其中邵树良、欧明刚、杜晓鹤为独立董事,郑峻未获得出席会议应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没有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应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选举江勇、敬旭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律 师:朱姝 廖友谊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